保险责任
一、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第一类重大疾病,则本公司将给付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该重大疾病确诊时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百分之二十)。
本附加合同的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若本公司给付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主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或满期金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本公司不承担给付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二、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第二类重大疾病,则本公司将给付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下列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该第二类重大疾病首次确诊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若以分期支付方式支付保险费,则本项金额按下列公式(1)计算;若以趸缴方式支付保险费,则本项金额按下列公式(2)计算。
(1)本项金额 =(累计应付已付本附加合同各期保险费对应的月数 ÷ 12)× 按年付方式计算的主合同年标准保险费和按年付方式计算的本附加合同年标准保险费之和
(2)本项金额 = 主合同的趸缴标准保险费和本附加合同的趸缴标准保险费之和
公式中提及的 “标准保险费” 是根据保险合同签发时主合同和本附加合同的标准体保险费率和该第二类重大疾病首次确诊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计算的保险费,其中不包括根据次标准体费率计算的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的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且对本附加合同的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及主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及满期金此四项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较先发生者予以给付。
三、特定癌症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是男性,则本款特定癌症特指原发于男性肺部、肝脏和前列腺的恶性肿瘤;若被保险人是女性,则本款特定癌症特指原发于女性肺部、乳腺和子宫颈的恶性肿瘤,但不包括发生于子宫体的恶性肿瘤。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患上述特定癌症且符合给付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条件,且于确诊日后三十日时仍然生存的,则本公司除给付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给付特定癌症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该特定癌症确诊时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百分之五十)。
本附加合同的特定癌症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在下列情况下,本公司不承担给付特定癌症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被确诊患有第二类重大疾病中的特定癌症,且于确诊日后三十日内身故的;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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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 于等待期后首次确诊患有第一类重大疾病,我们按基本保额的20%给付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
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 于等待期后首次确诊患有第二类重大疾病,我们按合同基本保额与合同已交保费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保险金。 |
特定癌症保险金 | 若患合同约定的特定癌症且符合给付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条件,且于确诊后30日仍生存,我们除给付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基本保额的50%给付特定癌症保险金。 |
投保年龄和保险期间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第一类重大疾病、第二类重大疾病或特定癌症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和特定癌症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9)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感染艾滋、遗传性疾病、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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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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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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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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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类重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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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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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20% |
第二类重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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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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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或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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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恶性肿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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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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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50% (确诊30天后仍生存,可领取) |
注:此产品为健康保障,疾病有90天观察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