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等于被保险人身故时下列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若投保人采用趸缴方式支付本合同的保险费,则本项金额 = 本合同的趸缴保险费
若投保人采用期交方式支付本合同的保险费,则本项金额 =(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应付已付各期保险费对应的月数÷12)× 按年付方式计算的本合同年保险费
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则上述趸缴保险费和按年付方式计算的本合同年保险费这二项金额,将根据最近一次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及本公司的相关规定重新确定,身故保险金金额也将依此作出调整。
二、年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且本合同仍然有效,则本公司将于每个保险单周年日给付年金予被保险人,每次的年金给付金额按下表计算。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终止给付年金。
三、满期金
若本合同持续有效至保险期间届满且被保险人仍然生存,则本公司将给付满期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
若投保人采用趸缴方式支付本合同的保险费,则本项金额 = 本合同的趸缴保险费
若投保人采用期交方式支付本合同的保险费,则本项金额 = 保险单上所载的本合同的付费年限数 × 按年付方式计算的本合同年保险费
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则上述趸缴保险费和按年付方式计算的本合同年保险费这二项金额,将根据最近一次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及本公司的相关规定重新确定,满期金金额也将依此作出调整。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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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按合同现金价值与所交保费两项金额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 |
满期保险金 | 合同期满仍生存,我们返还所交保费。 |
年金给付 | 若生存合同仍然有效,我们按约定给付年金。 |
保险期间
本合同有效至被保险人年满一百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至被保险人一百岁生日)满期,并以保险单所载的满期日为准。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若无受益人或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身故 | 保单现金价值或[已交保费或(已交保费月数÷12)×年交保费] | |
年金 | 含保单生效第1年至第14年 |
基本保额×8% (每年领取一次) |
含保单生效第15年后 |
基本保额×16% (每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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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 一次性交费 | 已交保费 |
分期交费 | 交费年限数×年交保费 |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两年内自杀、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友邦尊享年年有余年金保险(分红型)L1191-01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