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包括意外医药费用补偿金和意外住院收入保险金两项责任。在投保时,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项或同时选择两项。
本公司对每个被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凭证上所载的为准。
一、意外医药费用补偿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本附加合同所附加于的意外伤害保险主合同所定义的意外事故,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所致伤害而经医院进行必要治疗,则本公司按其在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已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给付意外医药费用补偿金予该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事故给付的意外医药费用补偿金以保险凭证上所载的该被保险人所对应的本附加合同的“意外医药费用补偿金”的保险金额为最高限额。
实际的医药费用以当地卫生局或当地政府核准的收费标准为限。给付范围包括医生诊断、处方、手术费、救护车费、住院费、药费、X 光检查、护理、医疗用品等在医院内支出的费用。
医生处方必须符合当地政府颁布的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劳保医疗人员药品报销范围的规定。若该被保险人从其他社会福利机构、任何医疗健康意外保险给付取得补偿,本公司视剩余的部分为该被保险人已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
二、意外住院收入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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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医药费用补偿金 | 因遭受意外事故,且180日内导致伤害而经医院进行必要治疗,我们按180日内已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给付保险金。 |
意外住院收入保险金 | 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需入住医院治疗,我们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乘以住院日数给付补偿金。同一意外事故的给付,最高以180日为限。 |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若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则以主合同的生效时日为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时日。
若投保人于主合同有效期内申请附加本附加合同并支付应付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后,则本附加合同生效,生效时日以批注所载生效时日为准。
本附加合同满期日与主合同满期日相同。在投保人于主合同有效期内申请附加本附加合同的情况下,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将短于主合同的保险期间。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的医药费用或被保险人住院,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牙齿修复、牙齿整形;
(2)视力矫正;
(3)美容手术及一般理疗;
(4)脊椎间盘突出症;
(5)先天性疾病和先天性畸形;
(6)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康复性治疗、既非手术又非药物的治疗;
(7)投保人的任何故意行为;
(8)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9)被保险人参与执行军、警任务;
(10)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11)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12)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13)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14)被保险人精神错乱;
(15)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包括异位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手术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16)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7)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事故致有伤口而生感染者除外);
(18)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9)任何恐怖分子行为;
(20)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21)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除外)期间;
(22)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轮滑、滑板、滑板车、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或探险活动;
(23)被保险人进行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的比赛或被保险人进行特技表演;
(24)被保险人进行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赛车运动、驾驶卡丁车;
(25)被保险人涉及采矿业、森林砍伐业、建筑工程业、运输业、水上作业、高空作业之类职业活动。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牙齿修复、视力矫正、美容手术、脊椎间盘突出症、先天性疾病、一般身体检查、故意行为、故意挑衅被谋杀、执行军务警务、自伤、精神错乱、疾病、妊娠流产分娩、食物中毒、未遵医嘱、细菌病毒感染、恐怖分子行为、参加高危运动、参加体育比赛、参加高危职业活动、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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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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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医药费用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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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从其他渠道报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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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住院收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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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住院日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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