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达到投保单上约定的退休金领取年龄之前身故,则在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相关索赔申请资料并确认其属于保险责任后,本公司将一次性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本公司在给付身故保险金后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一、若被保险人在个人账户建立前身故,则该身故保险金等于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费及其利息之和。该利息的计息期自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费支付手续完成当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当日止。
二、若被保险人在个人账户建立后身故,则该身故保险金等于本公司相关手续完成当日的个人账户价值与死亡风险保险金之和。死亡风险保险金的计算及其限额均按下述规定执行:
1、若被保险人在加入或恢复加入本附加合同后(以较迟者为准)两年内身故,且对应该被保险人的已缴单笔追加保险费低于五十万元(含五十万元),则本附加合同的死亡风险保险金额等于本公司相关手续完成当日(若当日不是资产评估日(释义一)则为其下一资产评估日)的个人账户价值扣除该日前最近一年内累计支付的追加保险费后余额的10%(百分之十);
若被保险人在加入或恢复加入本附加合同后(以较迟者为准)两年内身故,但对应该被保险人的已缴单笔追加保险费超过五十万元,且该笔追加保险费的追加日与该被保险人的身故日间隔满一年(含一年),则本附加合同的死亡风险保险金额等于该笔追加保险费所对应的死亡风险保险金额与其余保险费所对应的死亡风险保险金额之和。其中,该笔追加保险费所对应的死亡风险保险金额将以相关批注载明的金额为准,其余保险费所对应的死亡风险保险金额等于相关手续完成当日(若当日不是资产评估日则为其下一资产评估日)的个人账户价值扣除该笔追加保险费
和身故日前最近一年内累计支付的追加保险费后余额的10%(百分之十)。若该笔追加保险费的追加日与该被保险人的身故日间隔不足一年,则本附加合同的死亡风险保险金额等于相关手续完成当日(若当日不是资产评估日则为其下一资产评估日)的个人账户价值扣除身故日前最近一年内累计支付的追加保险费后余额的10%(百分之十)。
上述死亡风险保险金额与所附加于的团体主保险合同死亡风险保险金额之和,以十万元为最高限额并以零为最低限额。
2、若被保险人在加入或恢复加入本附加合同(以较迟者为准)两年后(含两年)身故,且对应该被保险人的已缴单笔追加保险费低于五十万元(含五十万元),则本附加合同的死亡风险保险金额等于本公司相关手续完成当日(若当日不是资产评估日则为其下一资产评估日)的个人账户价值扣除该日前最近一年内累计支付的追加保险费后余额的10%(百分之十);
若被保险人在加入或恢复加入本附加合同后(以较迟者为准)两年后(含两年)身故,但对应该被保险人的已缴单笔追加保险费超过五十万元,且该笔追加保险费的追加日与该被保险人的身故日间隔满一年(含一年),则本附加合同的死亡风险保险金额等于该笔追加保险费所对应的死亡风险保险金额与其余保险费所对应的死亡风险保险金额之和。其中,该笔追加保险费所对应的死亡风险保险金额将以相关批注载明的金额为准,其余保险费所对应的死亡风险保险金额等于相关手续完成当日(若当日不是资产评估日则为其下一资产评估日)的个人账户价值扣除该笔追加保险费和身故日前最近一年内累计支付的追加保险费后余额的10%(百分之十)。若该笔追加保险费的追加日与该被保险人的身故日间隔不足一年,则本附加合同的死亡风险保险金额等于相关手续完成当日(若当日不是资产评估日则为其下一资产评估日)的个人账户价值扣除身故日前最近一年内累计支付的追加保险费后余额的10%(百分之十)。
上述死亡风险保险金额与所附加于的团体主保险合同死亡风险保险金额之和,以一百万元为最高限额并以零为最低限额。
3、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岁后投保本附加合同,其死亡风险保险金额为零。
4、未成年被保险人的死亡风险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死亡风险保险金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一旦被保险人开始领取退休金,全残保险金或离职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退休金
本项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同主合同的约定。本公司将给付本附加合同的退休金予该被保险人,该退休金等于相关手续完成当日(若当日不是资产评估日则为其下一资产评估日)在本附加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价值。被保险人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领取退休金:
1、分期领取:被保险人可于申请领取退休金给付时选择十年、二十年、三十年或当时本公司提供的其他定期领取期限中任何一种领取期限。本公司将在该被保险人每期开始领取之前,根据和投保人约定的领取条件,确定当期给付金额予以分期给付。被保险人选择分期领取方式之后,该被保险人可继续享有本附加合同项下的个人账户管理及投资服务,本公司有权继续收取其保单管理费。被保险人领取其全部个人账户价值之后,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分期领取期间内身故,本公司将该被保险人未领取的在本附加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价值一次性给付予该被保险人生前指定的继任年金受领人。若被保险人生前未指定继任年金受领人,则其未领取的个人账户价值将归于被保险人的遗产, 一次性给付予该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分期领取期间内申请领取全部剩余个人账户价值,本公司将该被保险人尚未领取的个人账户价值一次性给付予该被保险人,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在分期领取期间内,本附加合同因故被终止的,则本公司将该被保险人尚未领取的个人账户价值一次性给付予该被保险人。
2、一次性领取:本公司一次性给付相关手续完成当日的全部个人账户价值,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一旦被保险人一次性领取了或开始分期领取该退休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其他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达到投保单上约定的退休金领取年龄之后身故且尚未领取退休金,则在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相关索赔申请资料并确认其属于保险责任后,本公司将一次性给付相关手续完成当日(若当日不是资产评估日则为其下一资产评估日)的全部个人账户价值予该被保险人生前指定的继任年金受领人;若被保险人生前未指定继任年金受领人,则其个人账户价值将归于被保险人的遗产, 一次性给付予该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全残保险金
一旦被保险人一次性领取了或开始分期领取该全残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其他保险责任终止。
离职保险金
一旦被保险人一次性领取了或开始分期领取该离职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其他保险责任终止。
持续奖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在退休金领取年龄前身故,我们自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相关索赔申请资料并确认属保险责任后,将一次性给付身故保险金,责任终止。 |
退休金 | 在退休金领取年龄或之后退休,我们自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相关索赔申请资料并确认属保险责任后,按个人账户价值给付退休金。 |
全残保险金 | 在退休金领取年龄前全残,我们自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相关索赔申请资料并确认属保险责任后,按个人账户价值给付全残保险金。 |
离职保险金 | 在退休金领取年龄前离职,我们自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相关索赔申请资料并确认属保险责任后,我们按已归属个人账户价值给付离职保险金。 |
持续奖金 | 若保费按合同约定的付费方式和付费金额支付每满5个保单年度的,我们按前5年保费总额的0.2%发放持续奖金。 |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的任何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3)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若该被保险人尚未分期领取退休金、全残保险金或离职保险金,则本公司向该被保险人的受益人退还该被保险人名下的已归属账户价值减去解除合同手续费后的余额;若无受益人或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本公司向该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该被保险人名下的的已归属账户价值减去解除合同手续费后的余额。该个人账户的未归属账户价值按本合同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处理。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的任何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身故
|
个人账户建立前
|
已交保费+相关利息
|
个人账户建立后
|
个人账户价值+死亡风险保险金
|
|
全残
|
个人账户价值
|
|
离职金
|
个人账户价值
|
|
退休金
|
个人账户价值
|
|
持续奖金
|
保单前5年的总保费×0.2% (支付满5个保单年度保费可领取一次) |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违法乱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