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加入或恢复加入本附加合同后(以较迟者为准)于重大疾病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首次患有重大疾病,或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因遭受意外事故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首次患有重大疾病,则本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该重大疾病保险金等值于重大疾病确诊时的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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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于等待期后确诊初患重大疾病,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的任何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被保险人主动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9)被保险人患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违法乱纪;两年内自杀;感染艾滋病,遗传性疾病;吸食毒品;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友邦附加二十五种重大疾病团体疾病保险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