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本条第一至第三款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为最高限额。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在境内遭受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不包括猝死),则本公司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等于本合同的保险金额。
若被保险人于身故前曾领有本条第二至第三款的保险金,则其意外身故保险金为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扣除此二款内任何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在境内遭受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导致《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则本公司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给付表一》所列的相应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的保险金额。
若同一意外事故发生在同一肢,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仅给付一项较严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若不同意外事故发生在同一肢,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给付表一》内所列二项或二项以上残疾时,本公司将给付各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给付总额以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为最高限额。
三、意外烧伤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在境内遭受意外事故烧伤,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九十日内导致III度烧伤,则本公司将按《意外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表》(简称《给付表二》)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给付表二》所列的相应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的保险金额。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导致烧伤,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本公司将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若不同的意外事故导致的烧伤,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以较高的意外烧伤保险金的给付金额为准:若后次意外烧伤保险金的给付金额较高,则需扣除前次已给付的意外烧伤保险金;若前次意外烧伤保险金的给付金额较高,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烧伤保险金。
不同意外事故导致的烧伤,发生在身体不同的部位,本公司给付各项意外烧伤保险金之和,给付总额以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为最高限额。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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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 | 在境内遭受意外事故且于180日内身故,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在境内因遭受意外事故且于180日内导致约定残疾,我们按约定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
投保年龄、保险期间及续保
本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三十日至六十四岁。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保险单所载的生效时日起到满期时日止,二十四小时为一日,以北京时间为准。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伤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身处境外期间;
(2)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4)被保险人参与执行军、警任务;
(5)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6)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7)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8)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9)被保险人精神和行为障碍;
(10)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包括异位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手术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11)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2)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事故致有伤口而生感染者除外);
(13)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4)任何恐怖分子行为;
(15)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6)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除外)期间;
(17)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轮滑、滑板、滑板车、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或探险活动;
(18)被保险人进行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的比赛或被保险人进行特技表演;
(19)被保险人进行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赛车运动、驾驶卡丁车;
(20)被保险人涉及采矿业、森林砍伐业、建筑工程业、运输业、水上作业、高空作业之类职业活动;
(21) 被保险人从事下列职业活动时遭受的意外事故:
矿业采掘业(不包括办公室工作人员) 林业(不包括办公室工作人员)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自伤、犯罪、参与执行军、警任务、精神行为障碍、细菌病毒感染、任何恐怖分子行为、置身于空中运输工具(不包含民用商用航班)、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分娩、妊娠、医疗事故、未遵医嘱、参加高风险运动,从事高危职业、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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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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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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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保额-已领取伤残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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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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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保额×伤残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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