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本款所列的各项意外保险金,是指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全残保险金,对于前述两项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
项,并以较先发生者予以给付,较先发生时日以身故时日或全残时日为准。其中意外身故保险金将给予健在的身故
保险金受益人,意外全残保险金将给予被保险人。若以下情形同时发生,则以其中最高的一项意外保险金为最高限
额予以给付。
一、营运汽车意外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营运汽车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不包括猝死)
或全残,则本公司给付营运汽车意外保险金,其金额等于该事故发生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二、轨道交通及轮船意外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轨道交通及轮船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不包括
猝死)或全残,则本公司给付轨道交通及轮船意外保险金,其金额等于该事故发生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二倍。
三、航空意外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航空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不包括猝死)或全残,
则本公司给付航空意外保险金,其金额等于该事故发生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六倍。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航空意外保险金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航空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或全残,则本公司给付航空意外保险金,其金额等于该事故发生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六倍。 |
轨道交通及轮船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
营运汽车意外身故或全残 保险金 |
投保年龄、保险期间及续保
本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十八岁至六十四岁。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3) 被保险人参与执行军、警任务;
(4)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5)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6) 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7) 被保险人精神和行为障碍;
伤害;
(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0)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事故致有伤口而生感染者除外);
(11)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2)任何恐怖分子行为;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被谋杀、执行军务警务、自伤、精神和行为障碍、妊娠流产分娩、食物中毒、整容、医疗事故、未遵医嘱、恐怖分子行为、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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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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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运汽车意外身故或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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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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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交通及轮船意外身故或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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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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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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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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