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单特色
二十四小时,全球性保障
承保年龄自六十天至七十周岁,合家出行,均可投保
手续简便,签发保单迅速
附加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保险,保障更全面
个人保险费达人民币五十元者,若班机遭劫持,本保单自动延长有效期至被保险人恢复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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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利益
意外身故、及伤残给付(STADD)
本条以下二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最高限额。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不包括猝死),则本公司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等于该事故发生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若被保险人于身故前曾领有本条第二款的保险金,则其意外身故保险金为基本保险金额扣除该款内任何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二、意外伤残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导致伤残,则本公司将按保险合同所附 “伤残行业标准”中的评定原则,确认该伤残的伤残类别、伤残等级和保险金给付比例,并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为确认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该事故发生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本公司对不属于“伤残行业标准”伤残条目的伤残不承担保险责任。
同一意外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身体结构或功能伤残时,参照“伤残行业标准”中多处伤残的评定原则处理。不同意外事故造成同一身体结构或功能伤残时,若伤残条目所属等级相同,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伤残保险金;若伤残条目所属等级不同,以较严重条目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伤残条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若前次伤残条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公共交通意外伤害附加合同 (STPCA)
本条以下二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最高限额。
一、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公共交通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不包括猝死),则本公司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等于该事故发生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若被保险人于身故前曾领有本条第二款的保险金,则其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为基本保险金额扣除该款内任何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二、公共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公共交通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导致伤残,则本公司将按保险合同所附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和中国法医学会联合发布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以下称“伤残行业标准”)中的评定原则,确认该伤残的伤残类别、伤残等级和保险金给付比例,并给付公共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为确认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该事故发生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本公司对不属于“伤残行业标准”伤残条目的伤残不承担保险责任。
同一公共交通意外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身体结构或功能伤残时,参照“伤残行业标准”中多处伤残的评定原则处理。不同公共交通意外事故造成同一身体结构或功能伤残时,若伤残条目所属等级相同,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公共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若伤残条目所属等级不同,以较严重条目的公共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伤残条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公共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若前次伤残条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公共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
意外伤害医药补偿(STAMR)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引致医疗费用开支,将按实际支付的金额扣除免赔额获得赔偿。每次事故的最高补偿金额可达本附加合同最高限额。
意外住院给付(STAHI)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需住院治疗,将按实际住院日数扣除免赔日数后的日数获得意外住院给付,每次事故最高以180天为限。
具体内容以正式保险合同为准。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意外全残保险金 | 若因遭受意外事故起一百八十日内导致伤残,则我们将按保险合同所附 “伤残行业标准”中的评定原则,确认该伤残的伤残类别、伤残等级和保险金给付比例,并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其金额为确认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该事故发生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因遭受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则我们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其金额等于该事故发生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
住院津贴补助 | 若因意外事故需住院治疗,将按实际住院日数扣除免赔日数后的日数获得意外住院给付,每次事故最高以180天为限。 |
意外医疗保险金 | 若因意外事故引致医疗费用开支,将按实际支付的金额扣除免赔额获得赔偿。每次事故的最高补偿金额可达合同最高限额。 |
公共交通意外残疾保险金 | 若遭受公共交通意外事故起一百八十日内导致伤残,则我们将按保险合同所附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和中国法医学会联合发布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中的评定原则,确认该伤残的伤残类别、伤残等级和保险金给付比例,并给付公共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其金额为确认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该事故发生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因遭受公共交通意外事故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则我们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其金额等于该事故发生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3)被保险人参与执行军、警任务;
(4)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5)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6)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7)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8)被保险人精神和行为障碍;
(9)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包括异位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手术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10)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1)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事故致有伤口而生感染者除外);
(12)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3)任何恐怖分子行为;
(14)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5)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除外)期间;
(16)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轮滑、滑板、滑板车、滑翔翼、跳伞、蹦极、攀岩运动或探险活动;
(17)被保险人进行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武术的比赛或被保险人进行特技表演;
(18)被保险人进行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赛车运动、驾驶卡丁车;
(19)被保险人涉及采矿业、森林砍伐业、建筑工程业、运输业、水上作业、高空作业之类职业活动。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若无受益人或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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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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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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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保额-已领取伤残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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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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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保额×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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