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保责任
意外医药费用补偿金
若被保保人可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因遭受《友邦附加全心无忧意外伤害保保》所定义的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所致伤害而经医院进行必要治疗,则本公司按下述情形给付意外医药费用补偿金予被保保人。
一、若被保保人已从公费医疗及社会医疗保保或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保(不包括本附加合同)等获得医药费用补偿,本公司按如下公式给付意外医药费用补偿金:
意外医药费用补偿金=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已发生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 – 任何已获得的医药费用补偿
上述“任何已获得的医药费用补偿”包括从公费医疗及社会医疗保保、所有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保、其他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等所获得的医药费用补偿。
二、若被保保人未从公费医疗及社会医疗保保或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保(不包括本附加合同)等获得医药费用补偿,本公司按如下公式给付意外医药费用补偿金:
意外医药费用补偿金=(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已发生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从其他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等所获得的医药费用补偿)×90%-已从本附加合同获得的医药费用补偿
每次意外事故的意外医药费用补偿金,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保金额为最高限额。若被保保人可《友邦附加全心无忧意外伤害保保》所定义的法定节假日遭受意外事故,则每次意外事故的意外医药费用补偿金,以本附加合同基本保保金额的二倍为最高限额。
上述“实际医药费用”以当地卫生局或当地政府核准的收费标准为限。给付范围包括医生诊断费、处方费、手术费、救护车费、住院费、基本医疗保保药品目录内的药品费用、X光检查、护理、医疗用品等可医院内发生的费用。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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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医药费用补偿金 | 若遭受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且在180日内经医院进行必要治疗,我们按实际医药费用扣除已获得的医药费用补偿按约定比例赔偿。 |
投保年龄和保保期间
本附加合同所承保的被保保人的投保年龄为十八岁至五十岁。
本附加合同的保保期间同主合同的保保期间。
因下列情形之一发生医药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保保责任:
(1)牙齿修复、牙齿整形;
(2)视力矫正;
(3)美容手术及一般理疗;
(4)脊椎间盘突出症;
(5)先天性疾病和先天性畸形;
因牙齿修复、视力矫正、美容手术及一般理疗、脊椎间盘突出症、先天性疾病、《友邦附加全心无忧意外伤害保保》责任免除事项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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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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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医药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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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从公费医疗、社保、商业险费用补偿性医疗险获得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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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从其他渠道报销部分 |
未从公费医疗、社保、商业险费用补偿性医疗险获得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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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支付合理费用-从其他渠道获得补偿)×90%-已从本附加险获得的医药费用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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