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本附加合同所附加于的意外伤害保险主合同或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合同所定义的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入住医院治疗,则本公司给付意外住院给付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为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住院日数。同一意外事故的给付,最高以一百八十日为限。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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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住院给付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因遭受合同所附加于的意外伤害保险主合同或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合同所定义的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入住医院治疗,则本公司给付意外住院给付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为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住院日数。同一意外事故的给付,最高以一百八十日为限。 |
被保险人因牙齿修复、牙齿整形、视力矫正、美容手术及一般理疗、脊椎间盘突出症、先天性疾病和先天性畸形、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康复性治疗、既非手术又非药物的治疗、本附加合同所附加于的意外伤害保险主合同所列各项责任免除事项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1) 牙齿修复、牙齿整形;
(2) 视力矫正;
(3) 美容手术及一般理疗;
(4) 脊椎间盘突出症;
(5) 先天性疾病和先天性畸形;
(6) 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康复性治疗、既非手术又非药物的治疗;
(7) 本附加合同所附加于的意外伤害保险主合同或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合同所列各项责任免除事项。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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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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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住院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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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实际住院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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