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本附加合同所附加于的意外伤害保险主合同或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合同所 定义的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所致伤害而经医院进行必要治疗,则本 公司按下述情形给付意外医药费用补偿金予被保险人。
一、若被保险人已从公费医疗及社会医疗保险、除本附加合同以外的所有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等 获得医药费用补偿,本公司按如下公式给付意外医药费用补偿金:
意外医药费用补偿金 = 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已发生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 – 任何已获得的医药费用补偿
上述“任何已获得的医药费用补偿”包括从公费医疗及社会医疗保险、所有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 构或社会福利机构等所获得的医药费用补偿。
二、若被保险人未从公费医疗及社会医疗保险、除本附加合同以外的所有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等获得医药费 用补偿,本公司按如下公式给付意外医药费用补偿金:
意外医药费用补偿金 = (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已发生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从其他政府机构或 社会福利机构等所获得的医药费用补偿) x 90% - 已从本附加合同获得的医药费用补偿
每次意外事故的意外医药费用补偿金,以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最高限额。 上述“实际医药费用”以当地卫生局或当地政府核准的收费标准为限。给付范围包括医生诊断费、处方费、手术费、 救护车费、住院费、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的药品费用、X光检查、护理、医疗用品等在医院内发生的费用。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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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医药费用补偿金 |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本附加合同所附加于的意外伤害保险主合同或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合同所 定义的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所致伤害而经医院进行必要治疗,则本 公司按下述情形给付意外医药费用补偿金予被保险人。 一、若被保险人已从公费医疗及社会医疗保险、除本附加合同以外的所有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等 获得医药费用补偿,本公司按如下公式给付意外医药费用补偿金: 意外医药费用补偿金 = 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已发生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 – 任何已获得的医药费用补偿 上述“任何已获得的医药费用补偿”包括从公费医疗及社会医疗保险、所有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 构或社会福利机构等所获得的医药费用补偿。 二、若被保险人未从公费医疗及社会医疗保险、除本附加合同以外的所有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等获得医药费 用补偿,本公司按如下公式给付意外医药费用补偿金: 意外医药费用补偿金 = (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已发生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从其他政府机构或 社会福利机构等所获得的医药费用补偿) x 90% - 已从本附加合同获得的医药费用补偿 每次意外事故的意外医药费用补偿金,以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最高限额。 上述“实际医药费用”以当地卫生局或当地政府核准的收费标准为限。给付范围包括医生诊断费、处方费、手术费、 救护车费、住院费、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的药品费用、X光检查、护理、医疗用品等在医院内发生的费用。 |
被保险人因牙齿修复、牙齿整形、视力矫正、美容手术及一般理疗、脊椎间盘突出症、先天性疾病和先天性畸形、本附加合同所附加于的意外伤害保险主合同所列各项责任免除事项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1) 牙齿修复、牙齿整形;
(2) 视力矫正;
(3) 美容手术及一般理疗;
(4) 脊椎间盘突出症;
(5) 先天性疾病和先天性畸形;
(6) 本附加合同所附加于的意外伤害保险主合同所列各项责任免除事项。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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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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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医药费用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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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从公费医疗、社保、其他商业报销获得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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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支付合理医药费用-已从其他渠道报销的医药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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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从公费医疗、社保、其他商业报销获得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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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支付合理医药费用-已从政府机构福利机构获得医药费用补偿)×90%-已从本合同获得医药费用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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