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疾病或因遭遇本附加合同所附加于的意外伤害保险主合同或寿险主合同所附的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而入住医院治疗,则对于同一住院原因,本公司给付按下列公式计算得出的住院补偿金予被保险人:
住院补偿金=投保单上所载的本附加合同每日住院给付金额×(住院日数−免赔日数)
若对于同一住院原因,被保险人根据本附加合同所附加于的意外伤害保险主合同或寿险主合同所附的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合同的约定可获得任何意外身故、烧伤及残疾保险金给付,则本附加合同的免赔日数为零。其它情况下,本附加合同的免赔日数为三天。同一住院原因的给付,最高以一百八十天为限。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间歇性入住医院,前次出院与后次入院日期间隔未达九十天的,则视为同一住院原因给付。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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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补偿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疾病或因遭遇合同所附加于的意外伤害保险主合同或寿险主合同所附的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而入住医院治疗,则对于同一住院原因,本公司给付按下列公式计算得出的住院补偿金予被保险人: 住院补偿金=投保单上所载的合同每日住院给付金额×(住院日数−免赔日数) 若对于同一住院原因,被保险人根据合同所附加于的意外伤害保险主合同或寿险主合同所附的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合同的约定可获得任何意外身故、烧伤及残疾保险金给付,则合同的免赔日数为零。其它情况下,合同的免赔日数为三天。 同一住院原因的给付,最高以一百八十天为限。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间歇性入住医院,前次出院与后次入院日期间隔未达九十天的,则视为同一住院原因给付。 |
被保险人因中暑、精神疾病、毒品、妊娠流产分娩、美容、外科整形、非意外伤害导致的牙科治疗或手术、一般身体检查;保单生效120天内接受扁桃体腺、腺状肿、疝气、女性生殖器官疾病;本附加险对应意外伤害保险的责任免除条款第1、2、3、4、6、9、11、17项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1)中暑、屈光不正、精神疾病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影响;
(2)妊娠、流产、分娩、不孕症、避孕及绝育;
(3)美容和外科整形或任何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缺陷;
(4)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牙科治疗或手术以及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或牙齿整形;
(5)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康复性治疗、非手术或药物治疗;
(6)扁桃腺、腺状肿、疝气、女性生殖器官的疾病,但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持续有效达一百二十天以后接受此四项治疗或外科手术者不在此限;
(7)本附加合同所附于的意外伤害保险主合同或寿险主合同所附的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合同所列第(1)、(2)、(3)、(4)、(6)、(9)、(11)至(17)项责任免除事项。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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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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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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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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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住院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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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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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日补贴额×(实际住院天数-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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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住院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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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日补贴额×实际住院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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