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疾病或遭受主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需入住医院重病监护病 房治疗,本公司按投保单上所载的本附加合同每日重病监护给付金额乘以入住重病监护病房日数 给付补偿金予被保险人。同一住院原因的给付,最高以一百八十日为限。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间歇性入住医院,前 次出院与后次入院日期间隔未达九十日,则视为同一住院原因给付。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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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病监护补偿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疾病或遭受主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需入住医院重病监护病 房治疗,本公司按投保单上所载的合同每日重病监护给付金额乘以入住重病监护病房日数 给付补偿金予被保险人。同一住院原因的给付,最高以一百八十日为限。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间歇性入住医院,前 次出院与后次入院日期间隔未达九十日,则视为同一住院原因给付。 |
被保险人因犯罪、中暑、精神疾病、毒品、妊娠流产分娩、美容、外科整形、非意外伤害导致的牙科治疗或手术、一般身体检查、感染艾滋、主合同责任免除事项;保单生效120天内接受扁桃体腺、腺状肿、疝气、女性生殖器官疾病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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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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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病监护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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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入住重病监护病房天数×住院日补贴额 (保单生效90天内首次出现疾病并导致入住重病监护病房的,不承担保险责任) |
(1)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中暑、屈光不正、精神疾病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影响;
(3)妊娠(包括异位妊娠)、流产、分娩、不孕症、避孕及绝育;
(4)美容手术和外科整形手术或因任何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缺陷而进行的手术;
(5)非因意外事故而进行的牙科治疗或手术以及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或牙齿整形;
(6)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康复性治疗、既非手术又非药物的治疗;
(7)扁桃腺、腺状肿、疝气、女性生殖器官的疾病等治疗或外科手术,但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持续有效达一百二十日以后接受此四项治疗或外科手术者不在此限;
(8)主合同所列各项责任免除事项;
(9)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