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本项保险金给付的累计金额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千倍为最高限额。
对于任何于被保险人身故后提出的保险金申请,若根据主合同的约定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的,则本公司只受理身故保险金的保险金申请;否则本公司将根据本附加合同的约定处理本附加合同项下的保险金申请。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于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六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前(若被保险人生日与保险单周年日为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六十六岁生日前),若被保险人因疾病或遭受意外事而入住医院治疗,则对于每次住院,本公司按实际住院日数,根据以下公式给付补偿金:
补偿金金额 = 基本保险金额×(实际住院日数-3)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自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六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始(若被保险人生日与保险单周年日为同一日期,则自被保险人六十六岁生日始),若被保险人因疾病或遭受意外事故而入住医院治疗,则对于每次住院,本公司按实际住院日数,根据以下公式给付补偿金:
补偿金金额 = 3×基本保险金额×(实际住院日数-3)
同一住院原因的给付,最多以一百八十日为限。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间歇性入住医院,前次出院与后次入院日期间隔未达九十日,则视为同一住院原因给付。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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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医疗费用补偿金 | 于满66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前,因疾病或遭受意外事故而入住医院治疗,则对于每次住院,补偿金金额 = 基本保额×(实际住院日数-3);满66岁后补偿金按3倍给付。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
(3)被保险人参与执行军、警任务;
(4)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5)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任何恐怖分子行为;
(9)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1)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除外)期间;
(12)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轮滑、滑板、滑板车、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或探险活动;
(13)被保险人进行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的比赛或被保险人进行特技表演;
(14)被保险人进行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赛车运动、驾驶卡丁车;
(15)中暑、屈光不正、精神疾病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影响;
(16)妊娠(包括异位妊娠)、流产、分娩、不孕症、避孕及绝育;
(17)美容和外科整形或任何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缺陷;
(18)非因意外事故而进行的牙科治疗或手术以及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或牙齿整形;
(19)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康复性治疗、既非手术又非药物的治疗;
(20)等待期内药物过敏、食物中毒、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事故致有伤口而生感染者除外)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21)扁桃腺、腺状肿、疝气、女性生殖器官的疾病等治疗或外科手术,但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持续有效达一百二十日以后接受此四项治疗或外科手术者不在此限;
(22)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执行军务警务、未遵医嘱、恐怖分子行为、置身非民航飞行器、参加高危运动、参加体育比赛、中暑、精神疾病、妊娠流产分娩、遗传性疾病、美容整形、非意外导致的牙科治疗、一般身体检查、等待期内疾病、药物过敏食物中毒、细菌病毒感染、感染艾滋、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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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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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住院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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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实际住院天数-3) (保单生效90天前确诊的疾病导致的住院,不发放津贴) |
意外住院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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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实际住院天数-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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