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意外住院给付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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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住院给付金 | 因遭受意外事故,在180日内入住医院治疗,我们按每日意外住院给付金额乘以住院日数给付保险金。 |
投保年龄、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首次投保年龄为十八岁至六十岁。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 牙齿修复、牙齿整形;
(2) 视力矫正;
(3) 美容手术及一般理疗;
(4) 脊椎间盘突出症;
(5) 先天性疾病和先天性畸形;
(6) 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康复性治疗、既非手术又非药物的治疗;
(7) 本附加合同所附加于的意外伤害保险主合同或寿险主合同所附的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合同所列的各项责任免除事项。
因牙齿修复、视力矫正、美容手术及一般理疗、脊椎间盘突出症、先天性疾病、本附加合同所附加于的意外伤害保险主合同或寿险主合同所附的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合同所列的各项责任免除事项。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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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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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住院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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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日数×住院日补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