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意外住院给付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遭受主合同所定义的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入住医院治疗,则本公司给付意外住院给付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为住院日数减去免赔日数后的日数乘以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万分之五。同一意外事故的给付,最高以一百八十日为限。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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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住院给付金 | 因遭受意外事故,在180日内入住医院治疗,我们按(住院日数-免赔日数)*基本保额的万分之五给付保险金。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 视力矫正;
(3) 美容手术及一般理疗;
(4) 脊椎间盘突出症;
(5) 先天性疾病和先天性畸形;
(6) 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康复性治疗、既非手术又非药物的治疗;
(7) 主合同所列各项责任免除。
因牙齿修复、视力矫正、美容手术及一般理疗、脊椎间盘突出症、先天性疾病、主合同责任免除事项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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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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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住院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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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住院天数-免赔天数)×主合同基本保额÷2000 (单次意外领取津贴天数以180天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