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意外医药补偿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主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所致伤害而经医院进行必要治疗,本公司按其已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扣除免赔额后的余额给付补偿金予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事故的最高医药给付,以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五为最高限额。
若对于同一意外事故,被保险人根据主合同的约定可获得任何意外身故、烧伤及残疾保险金给付,本附加合同的免赔额为零。其他情况下,本附加合同的免赔额为一百元。
实际的医药费用以当地卫生局或当地政府核准的收费标准为限。给付范围包括医生诊断、处方、手术费、救护车费、住院费、药费、X 光检查、护理、医疗用品等在医院内支出的费用。
医生处方必须符合当地政府颁布的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劳保医疗人员药品报销范围的规定。若被保险人从其他社会福利机构、任何医疗健康意外保险给付取得补偿,本公司视剩余的部分为被保险人已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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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医药费用补偿金 | 因遭受意外事故,在180日内经医院进行必要治疗,我们按已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扣除免赔额后的余额给付补偿金。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的医药费用,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 牙齿修复、牙齿整形;
(2) 视力矫正;
(3) 美容手术及一般理疗;
(4) 脊椎间盘突出症;
(5) 先天性疾病和先天性畸形;
(6) 主合同所列各项责任免除。
因牙齿修复、视力矫正、美容手术及一般理疗、脊椎间盘突出症、先天性疾病、主合同责任免除事项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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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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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医药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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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从其他渠道报销部分-100 (单次意外领取医药补偿以主合同基本保额的5%为上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