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意外医药补偿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遭受主合同所约定的意外事故,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事故所致伤害而经医院进行必要治疗,本公司按其已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给付补偿金予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的最高医药给付,以保险单上所载的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为限。若被保险人在法定节假日遭受主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则每次意外伤害的最高医药给付,以保险单上所载的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两倍为限。
实际的医药费用以当地卫生局或当地政府核准的收费标准为限。给付范围包括医生诊断、处方、手术费、救护车费、住院费、药费、X 光检查、护理,医疗用品等在医院内支出的费用。
医生处方必须符合当地政府颁布的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劳保医疗人员药品报销范围的规定。若被保险人按政府的规定取得补偿,或从其他社会福利机构、任何医疗健康意外保险给付取得补偿,则本公司仅给付剩余的部分。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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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医药费用补偿金 | 因遭受意外事故,且180日内导致伤害而经医院进行必要治疗,我们按180日内已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给付保险金。 |
投保年龄、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首次投保年龄为十八岁至六十岁。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医药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 牙齿修复、牙齿整形;
(2) 视力矫正;
(3) 美容手术及一般理疗;
(4) 脊椎间盘突出症;
(5) 先天性疾病和先天性畸形;
(6) 主合同所列各项责任免除事项。
因牙齿修复、视力矫正、美容手术及一般理疗、脊椎间盘突出症、先天性疾病、主合同责任免除事项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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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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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医药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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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从其他渠道报销部分 (单次意外领取医药补偿以保险金额为限,若意外发生于法定节假日则单次意外领取医药补以保险金额的两倍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