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疾病或因遭受本附加合同所附加于的意外伤害保险主合同或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合同所定义的意外事故而入住医院治疗,则本公司按下述情形给付住院费用补偿金予被保险人。
一、若被保险人已从除新农合以外的公费医疗及社会医疗保险、其他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的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或本公司认可的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取得住院费用补偿,本公司按如下公式给付住院费用补偿金:
住院费用补偿金 = 已发生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住院费用 – 任何已获得的住院费用补偿
上述“任何已获得的住院费用补偿”包括从公费医疗及社会医疗保险、所有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等所取得的住院费用补偿。
二、若被保险人从新农合取得住院费用补偿,但未从除新农合外的公费医疗及社会医疗保险、其他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的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或本公司认可的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取得住院费用补偿,本公司按如下公式给付住院费用补偿金:
住院费用补偿金 =(已发生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住院费用 – 从新农合和其他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等所取得的住院费用补偿) x 70% – 从本公司已取得的住院费用补偿金
三、若被保险人未从公费医疗及社会医疗保险、其他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的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或本公司认可的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取得住院费用补偿,本公司按如下公式给付住院费用补偿金:
住院费用补偿金 =(已发生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住院费用 – 从其他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等所取得的住院费用补偿)x 50% – 从本公司已取得的住院费用补偿金
每次疾病或意外事故的住院费用补偿,最高以投保单上或批注上所载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而间歇性入住医院,前次出院与后次入院日期间隔未达九十日,则视为同一次住院费用补偿。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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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费用补偿金 | 因疾病或遭受意外事故而入住医院治疗,我们在各项限额内给付保险金住院费用补偿金=(已发生的、必须且合理的住院费用约定项目费用总额-任何已获得的补偿费用)×给付比例。 |
投保年龄、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首次投保年龄为十八岁至六十岁。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3) 被保险人参与执行军、警任务;
(4)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5)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6)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7)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8)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9) 任何恐怖分子行为;
(10)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1)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除外)期间;
(12)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轮滑、滑板、滑板车、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或探险活动;
(13)被保险人进行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的比赛或被保险人进行特技表演;
(14)被保险人进行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赛车运动、驾驶卡丁车;
(15)中暑、屈光不正、精神疾病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影响;
(16)妊娠(包括异位妊娠)、流产、分娩、不孕症、避孕及绝育;
(17)美容和外科整形或任何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缺陷;
(18)非因意外事故而进行的牙科治疗或手术以及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或牙齿整形;
(19)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康复性治疗、既非手术又非药物的治疗;
(20)扁桃腺、腺状肿、疝气、女性生殖器官的疾病,但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持续有效达一百二十日以后接受此四类疾病的治疗或外科手术者不在此限;
(21)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执行军务警务、未遵医嘱、恐怖分子行为、置身非民航飞行器、参加高危运动、参加体育比赛、中暑、精神疾病、妊娠流产分娩、遗传性疾病、美容整形、非意外导致的牙科治疗、一般身体检查、等待期内疾病、药物过敏食物中毒、细菌病毒感染、感染艾滋、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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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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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费用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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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公费医疗、社保、其他商业报销报销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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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支付合理费用-从其它渠道报销部分)×50%-已从友邦获得的住院费用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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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从新农合报销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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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支付合理费用-从其它渠道报销部分)×70%-已从友邦获得的住院费用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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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从公费医疗、社保、商业险报销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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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从其他渠道报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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