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对于本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及全残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且以最先发生者予以给付,最先发生时日以下列约定为准。
一、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全残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全残,则本公司在确认其属于保险责任后,给付全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
本合同的身故保险金金额和全残保险金金额相等,该金额按下列情况计算。
(一)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未年满十八岁,则该金额等于下列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身故或全残时按年付方式换算的应付已付各期保险费之和
(二)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已年满十八岁,且身故或全残发生于第六个保险单周年日二十四时前,则该金额等于下列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身故或全残时按年付方式换算的应付已付各期保险费之和乘以105%(百分之一百零五)
(三)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已年满十八岁,且身故或全残发生于第六个保险单周年日二十四时后,则该金额等于下列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
(1)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身故或全残时按年付方式换算的应付已付各期保险费之和乘以105%(百分之一百零五)
(3)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保险金额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1、未满18岁,按合同现金价值和已交保费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保险金;2、满18岁,且在第六个保单周年日二十四时前,按合同现金价值和已交保费的105%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保险金;3、满18岁,且在第六个保单周年日二十四时后,按同现金价值、已交保费的105%和合同保险金额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给付保险金。 |
全残保险金 | 1、未满18岁,按合同现金价值和已交保费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保险金;2、满18岁,且在第六个保单周年日二十四时前,按合同现金价值和已交保费的105%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保险金;3、满18岁,且在第六个保单周年日二十四时后,按同现金价值、已交保费的105%和合同保险金额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给付保险金。 |
投保年龄和保险期间
本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三十日至六十岁。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若无受益人或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身故或全残 | 未满18周岁 | 保单现金价值或已交保费 |
已满18周岁且保单生效第6年内 | 保单现金价值或已交保费×105% | |
已满18周岁且保单生效第6年后 | 保单现金价值或已交保费×105%或保险金额 |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两年内自杀、故意犯罪、自伤、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友邦添利宝终身寿险L1180-01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