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按下列情况计算。
(一)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年满十八岁,则该身故保险金等于下列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本项金额 = 按年付方式换算的应付已付各期保险费之和– 累计已给付的生存现金
(二)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年满十八岁,且被保险人身故于年满六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前,则该身故保险金等于下列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本项金额 =按年付方式换算的应付已付各期保险费之和 × ?105%(百分之一百零五) – 累计已给付的生存现金
(3)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三)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以后身故,则该身故保险金等于下列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本项金额 =按年付方式换算的应付已付各期保险费之和 × 105%(百分之一百零五)– 累计已给付的生存现金
(3)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百分之五十)
二、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第一保险单周年日或以前因遭受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不包括猝死),则本公司除给付本条第一款的身故保险金外,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其金额等于该事故发生时按年付方式换算的应付已付各期保险费之和的10%(百分之十)。
三、生存现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且本合同仍然有效,则自本合同第三个保险单周年日开始,本公司将于每个保险单周年日给付生存现金予被保险人,每次给付的生存现金金额等于基本保险金额的3.5%(百分之三点五)。若在生存现金给付期间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合同终止,且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本公司将不再给付生存现金。
除另有约定外,本公司将生存现金直接转入投保人投保的《友邦附加安盈人生B款终身寿险(投资连结型)》的个人账户。
四、满期金
若本合同持续有效至保险期间届满且被保险人仍然生存,则本公司将给付满期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本合同满期时基本保险金额的50%(百分之五十)。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我们给付身故保险金:1、未满18岁,按合同现金价值和(已交保费-已给付生存现金)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保险金。2、已满18岁后65岁前,按合同现金价值、(已交保费的105%-已给付生存现金)、基本保额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给付保险金。3、65岁后,按合同现金价值、(已交保费的105%-已给付生存现金)、基本保额的50%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给付保险金。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于第一保单周年日或之前因遭受意外事故,且于180日内身故,我们除给付身故保险金外,再按已交保费的10%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
生存现金 | 若生存且合同仍有效,自第三个保单周年日开始,我们将于每个保单周年日按基本保额的3.5%给付生存现金。 |
满期保险金 | 合同期满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额的50%给付满期金。 |
投保年龄和保险期间
本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三十日至六十岁。
本合同有效至被保险人年满一百零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至被保险人一百零五岁生日)满期,并以保险单所载的满期日为准。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若无受益人或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3) 被保险人参与执行军、警任务;
(4)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5)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6) 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7)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8)被保险人精神和行为障碍;
(9)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包括异位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手术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10)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1)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事故致有伤口而生感染者除外);
(12)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3)任何恐怖分子行为;
(14)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5)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除外)期间;
(16)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轮滑、滑板、滑板车、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或探险活动;
(17)被保险人进行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的比赛或被保险人进行特技表演;
(18)被保险人进行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赛车运动、驾驶卡丁车。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身故 | 未满18周岁 | 保单现金价值或(已交保费-已领取生存金) |
含18周岁至65周岁 | 基本保额或(已交保费×105%-已领取生存金)或保单现金价值 | |
含65周岁后 | 基本保额×50%或(已交保费×105%-已领取生存金)或保单现金价值 | |
意外身故 | 已交保费×10% | |
生存金 |
基本保额×3.5% (保单生效第3年起每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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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 基本保额×50% |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两年内自杀、故意犯罪、自伤、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细菌或病毒感染;精神错乱;参与执行军、警任务;分娩、流产、未遵医嘱、参加高风险运动等;任何恐怖分子行为;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