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年满十八岁,则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该身故保险金等于下列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本合同的趸缴保险费 – 累计已给付的生存现金。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年满十八岁,则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该身故保险金等于下列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本合同的趸缴保险费的105%(百分之一百零五)– 累计已给付的生存现金;
(3)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生存现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且本合同仍然有效,则自第三个保险单周年日起,本公司将于每个保险单周年日给付生存现金予被保险人,直至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在生存现金给付期间,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将不再给付生存现金。
首次及第二次生存现金给付金额为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5%(百分之五)。生存现金给付金额每二年递增一次,递增金额为首次生存现金给付金额的5%(百分之五),且每次递增后二年内维持不变。在生存现金给付期间,生存现金给付金额的递增最多持续到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或生存现金给付金额递增至第四十一次已达到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百分之十),在这二者中较早发生的情况之后,生存现金给付金额不再递增。
在生存现金给付期间,每次生存现金给付金额详见下表:
三、满期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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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1、未满18岁,按合同现金价值和(已交保费-已给付生存现金)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保险金。2、已满18岁,按合同现金价值、(已交保费的105%-已给付生存现金)、基本保额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给付保险金。 |
生存现金 | 若生存且合同仍有效,我们按约定给付生存现金。 |
满期保险金 | 合同期满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额给付满期金。 |
投保年龄和保险期间
本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三十日至六十岁。
本合同有效至被保险人年满一百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至被保险人一百岁生日)满期,并以保险单所载的满期日为准。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若无受益人或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身故 | 未满18周岁 |
保单现金价值或(已交保费-已领取生存金) |
已满18周岁 | 基本保额或(已交保费×105%-已领取生存金)或保单现金价值 | |
生存金 |
基本保额×5% (保单生效第3年起每年领取一次,每2年递增一次上年度金额的5%至满期或递增至基本保额的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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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 基本保额 |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两年内自杀、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友邦金喜年年II两全保险(分红型)L1174-01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