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保责任
一、身故保保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保人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保金予健在的身故保保金受益人,其金额等于下列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若以分期支付方式支付保保费,则本项金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被保保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累计应付已付各期保保费对应的月数÷ 12) × 按年付方式计算的本附加合同年保保费– 累计已给付的本附加合同的生存现金;
若以趸缴方式支付保保费,则本项金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本附加合同的趸缴保保费– 累计已给付的本附加合同的生存现金。
(2)被保保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意外身故保保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且于本附加合同首个保保单周年日前,若被保保人因遭受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不包括猝死),则本公司除给付身故保保金外,还将给付意外身故保保金予健在的身故保保金受益人,其金额等于本附加合同首个保保单年度按年付方式计算的年保保费的10%(百分之十)或趸缴保保费的10%(百分之十)。
若被保保人于本附加合同首个保保单周年日或以后遭受意外事故,则本公司不承担给付意外身保保金的责任。
三、生存现金
若被保保人生存且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将于每个保保单周年日给付生存现金予被保保人,直至被保保人身故时止,其金额等于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保金额。
四、豁免保保费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保人全残,则本公司将在其全残持续期内,自其全残后的首个保保单周年日开始豁免本附加合同的应付未付保保费。获豁免的保保费视为已支付,本附加合同仍然有效,保保费可豁免至本附加合同的付费期满。
于豁免保保费期内,本附加合同的保保保保、基本保保金额和付费年限均不得变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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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我们按(已交保费-已给付生存现金)和合同现金价值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保险金。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于第一保单周年日或之前因遭受意外事故,且于180日内身故,我们除给付身故保险金外,再按已交保费的10%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
生存现金 | 若生存且合同有效,我们将于每个保单周年日按基本保额给付生存现金,直至身故。 |
豁免保险费 | 若全残,我们将在其全残持续期内,自其全残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开始,豁免合同应付未付保险费。获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保险合同仍然有效。 |
投保年龄和保保期间
本附加合同所承保的被保保人的投保年龄详见下表:
本附加合同的保保期间为终身。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保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保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保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保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保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保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保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保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保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保费的,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若无受益人或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本公司向被保保人的继承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保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保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保保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保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因被保保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3)被保保人参与执行军、警任务;
(4)被保保人故意自伤;
(5)被保保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6)被保保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7)被保保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8)被保保人精神错乱;
(9)被保保人因疾病、妊娠(包括异位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手术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10)被保保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1)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事故致有伤口而生感染者除外);
(12)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3)任何恐怖分子行为;
(14)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5)被保保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除外)期间;
(16)被保保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轮滑、滑板、滑板车、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或探保活动;
(17)被保保人进行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的比赛或被保保人进行特技表演;
(18)被保保人进行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赛车运动、驾驶卡丁车。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保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保费的,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若无受益人或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本公司向被保保人的继承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保人身故的,且根据本附加合同的约定本公司应予给付本附加合同第二保第一保约定的身故保保金,则本附加合同按第二保第一保的约定处理;但若根据本附加合同的约定本公司不予给付本附加合同第二保第一保约定的身故保保金,则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保人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豁免保保费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保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保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保人故意自伤;
(4)被保保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保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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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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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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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已领生存金)或保单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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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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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费按年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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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年保险费×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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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费一次性交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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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费×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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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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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保单有效期内生存,则每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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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残豁免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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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交剩余各期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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