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首期年金领取日前身故,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等于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若被保险人在首期年金领取日或以后身故,本公司不给付身故保险金。
年金
本合同分品种A和品种B,品种A的首期年金领取日为被保险人五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至被保险人五十五岁生日);品种B的首期年金领取日为被保险人六十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至被保险人六十岁生日)。
本合同年金领取年限为二十年。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品种规定的首期年金领取日且本合同仍然有效,则本公司将每月给付年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首期年金领取日的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十。若被保险人在领取年金期间身故,则本公司将继续给付年金予合法的继任年金受领人。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若于首期年金领取日前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额给付身故保险金。若于首期年金领取日或以后身故,我们不给付身故保险金。 |
年金给付 | 若生存至首期年金领取日且合同仍有效,我们每月按基本保额的10%给付年金。 |
投保年龄和保险期间
本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与对应的保险期间详见下表:
本合同的满期日载于保险单上。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若无受益人或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身故 |
基本保额 (未领取年金前) |
年金 |
基本保额×10% (含55周岁或60周岁后每年领取一次,若在领取20年期间身故,则由继任年金受领人继续领取未领满部分) |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两年内自杀、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