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全残,则本公司将在其全残持续期内,自其全残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开始,豁免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应付未付保险费。获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仍然有效,保险费可豁免至主合同的付费期满。
于豁免保险费期内,保险费获豁免的所有保险合同的保险条款、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和付费年限均不得变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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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残豁免保险费 | 若全残,我们在其全残持续期内,自全残后首个保单周年日开始,豁免应付未付保费并视为已支付。 |
投保年龄、保险期间和付费年限
本附加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十八岁至五十五岁。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下列二种期限中的较短者:
(1)以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为基点,主合同的剩余付费年限减去一年;
(2)六十岁减去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的年龄。
本附加合同的付费年限同保险期间。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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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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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残豁免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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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交剩余各期保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