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附加加惠二十年期定期寿险(停售)
个人
投保范围
18-40周岁
投保年龄
20年
投保年限
2二十年期定期寿险,提供身故、全残保障,一次性给付基本保额。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等于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二、全残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全残,则本公司将给付全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对于本附加合同项下的身故保险金及全残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较先发生者予以给付,较先发生时日以身故时日及全残时日为准。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保险金 若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全残保险金 若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额给付全残保险金。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和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十八岁至四十岁。


本附加合同有效至第二十个保险单周年日满期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释义二);若无受益人或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3)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4)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5)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谁能保
18-40周岁
多少钱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友邦附加加惠二十年期定期寿险条款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身故
基本保额
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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