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增值给付金
本公司将在本合同的生效日向投保人给付增值给付金,该增值给付金等于本合同已支付的趸交保险费乘以下表所列的增值给付比例所得的金额。该增值给付金及其利息将在个人账户建立日,用于按该日的买入价购买相应投资账户的投资单位。以后,若投保人向本公司支付追加保险费,则本公司将在每笔追加保险费支付手续完成当日向投保人给付增值给付金,该增值给付金等于每笔追加保险费乘以下表所列的增值给付比例所得的金额。该增值给付金及其利息将在进入个人账户当日,用于按该日的买入价购买相应投资账户的投资单位。
不同金额的趸交保险费或每笔追加保险费所对应的增值给付比例如下表所示:
若投保人在犹豫期内撤销本合同,则本公司将不支付该增值给付金及其利息。
身故给付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将在确认其属于保险责任后,给付身故给付金额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若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相关保险金给付申请资料时个人账户尚未建立,则该身故给付金额等于趸交保险费及其利息加上本合同项下已分配的增值给付金及其利息之和。若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相关保险金给付申请资料时个人账户已经建立,则该身故给付金额等于本公司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相关保险金给付申请资料后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本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与身故保险金之和,身故保险金按以下(1)至(2)项所列的方式计算:
(1)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后二年内(不含第二个保险单周年日)身故,则该身故保险金等于零。
(2)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二年后(含第二个保险单周年日)身故,则该身故保险金等于本公司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相关保险金给付申请资料后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本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扣除该日前最近二年内累计支付的追加保险费后的余额的10%(百分之十)。若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被保险人生日与保险单周年日为同一日期,则于七十五岁生日)以前身故,则该身故保险金以一百万元为最高限额并以零为最低限额;若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被保险人生日与保险单周年日为同一日期,则于七十
五岁生日)或以后身故,则该身故保险金以一千元为最高限额并以零为最低限额。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公共交通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不包括猝死),则本公司将在确认其属于保险责任后,除给付身故给付金额外,还将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该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以一百万元为最高限额。
若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相关保险金给付申请资料时个人账户尚未建立,则该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等于趸交保险费及其利息加上本合同项下已分配的增值给付金及其利息之和。若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相关保险金给付申请资料时个人账户已经建立,该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等于本公司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相关保险金给付申请资料后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个人账户价值。若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被保险人生日与保险单周年日为同一日期,则于七十五岁生日)或以后身故,则该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的最高限额为五千元。
保障项目 | 说明 |
---|---|
增值给付金 | 在合同生效日我们按已交保费乘以约定比例所得金额向投保人给付增值给付金。该增值给付金及其利息将在个人账户建立日,用于按该日的买入价购买相应投资账户的投资单位。 |
身故保险金 | 若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相关保险金给付申请资料时个人账户尚未建立,则身故给付金等于已交保费及其利息加上已分配的增值给付金及其利息之和;若此时个人账户已建立,则身故给付金等于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相关保险金给付申请资料后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个人账户价值与身故保险金之和。 |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 因遭受公共交通意外事故在180日内身故,我们除给付身故给付金外,还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以一百万元为最高限额。 |
投保年龄和保险期间
本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三十日至七十岁。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若无受益人或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3)被保险人参与执行军、警任务;
(4)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5)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6)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7)被保险人精神错乱;
(8)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包括异位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手术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0)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公共交通意外事故致有伤口而生感染者除外);
(11)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2)任何恐怖分子行为;
(13)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若无受益人或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且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本公司应予给付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身故保险金,则本合同按第三条的约定处理;但若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本公司不予给付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身故保险金,则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
增值金 | 趸交保费×约定比例 | |
身故 | 保单生效起2年内 | (趸交保费+利息+增值金+利息)或个人账户价值 |
含保单生效起2年后至75周岁 |
(趸交保费+利息+增值金+利息)或[个人账户价值+(个人账户价值-最近二年内累计追加保费)×10%] (身故保险金介于0至100万元之间) |
|
含75周岁后 |
(趸交保费+利息+增值金+利息)或[个人账户价值+(个人账户价值-最近二年内累计追加保费)×10%] (身故保险金介于0至1000元之间) |
|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 |
(趸交保费+利息+增值金+利息)或个人账户价值 (含75周岁后,身故保险金最高领取5000元) |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两年内自杀、故意犯罪、自伤、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细菌或病毒感染;参与执行军、警任务;精神错乱;分娩、流产、未遵医嘱等;任何恐怖分子行为;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