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等于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保险金额。
豁免保险费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六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前,或于六十五岁生日前(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全残并在全残持续期内,则本公司将豁免投保人所应支付的本合同的保险费。
本公司自被保险人全残后的下一保险单周年日开始豁免保险费,获豁免的保险费被视为已支付,本合同仍然有效;若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系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八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满期,或于八十八岁生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满期,则被保险人于六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以后全残,或于六十五岁生日或以后(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全残,本公司不负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满期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则本公司给付满期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本合同满期时的保险金额。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
豁免保险费 | 于65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前,发生全残并在全残持续期内,我们将豁免投保人所应支付的保费。 |
满期保险金 | 合同期满仍生存,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满期金。 |
投保年龄和保险期间
本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十八岁至五十岁。
本合同可选择有效至被保险人年满六十五岁或八十八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满期,或至被保险人六十五岁生日或八十八岁生日满期(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并以保险单所载的满期日为准。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若无受益人或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3)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4)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5)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6)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身故 | 保险金额 | |
豁免保费 | 保险期间至65周岁 |
免交余期保费 (65周岁前被保险人全残) |
保险期间至88周岁 |
免交余期保费 (含65周岁后被保险人全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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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 保险金额 |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两年内自杀、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友邦伴我无忧两全保险L1134-02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