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附加十八岁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停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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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范围
18-50周岁
投保年龄
与保险公司约定
投保年限
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提供若身故或全残,则免交主险《友邦附加世纪英才十八周岁储备金两全保险》剩余各期保费。
产品描述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全残豁免保险费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本合同的被保险人发生全残,则本公司将在其全残持续期内,自其全残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开始,豁免本合同及本合同所于的《友邦世纪英才十八周岁储备金两全保险》的应付未付保险费。获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上述保险合同仍然有效。保险费豁免至本合同所于的《友邦世纪英才十八周岁储备金两全保险》付费期满时止。 于豁免保险费期内,保险费获豁免的所有保险合同的保险条款、保险金额和付费年限不得变更。
身故豁免保险费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本合同的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将自其身故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开始,豁免本合同所于的《友邦世纪英才十八周岁储备金两全保险》的应付未付保险费。获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上述保险合同仍然有效。本合同效力自本合同的被保险人身故日起终止,但保险费豁免至本合同所于的《友邦世纪英才十八周岁储备金两全保险》付费期满时止。
谁能保
18-50周岁
多少钱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友邦附加十八岁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条款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身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主合同的被保险人对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自伤、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身故豁免保险费
免交主险剩余各期保费
全残豁免保险费
免交主险剩余各期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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