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遭受本附加合同所附加于的意外伤害保险主合同或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合同所定义的意外事故,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所致伤害而经医院进行必要治疗,则本公司按其在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已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给付意外医药补偿金予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事故的最高医药费用给付,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最高限额。
实际的医药费用以当地卫生局或当地政府核准的收费标准为限。给付范围包括医生诊断、处方、手术费、救护车费、住院费、药费、X光检查、护理、医疗用品等在医院内支出的费用。
医生处方必须符合当地政府颁布的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劳保医疗人员药品报销范围的规定。若被保险人从其他社会福利机构、任何医疗健康意外保险给付取得补偿,本公司视剩余的部分为被保险人已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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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医药费用补偿金 | 因遭受意外事故,且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所致伤害而经医院进行必要治疗,我们按其在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已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给付意外医药费用补偿金。 |
投保年龄、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首次投保年龄为出生满三十日至六十岁。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医药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 牙齿修复、牙齿整形;
(2) 视力矫正;
(3) 美容手术及一般理疗;
(4) 脊椎间盘突出症;
(5) 先天性疾病和先天性畸形;
(6) 本附加合同所附加于的意外伤害保险主合同或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合同所列的各项责任免除事项。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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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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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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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从其他渠道报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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