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一、身故豁免保险费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将自其身故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开始,豁免主合同及批注上所载明的附加合同的应付未付保险费。获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上述保险合同仍然有效。本附加合同效力自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身故日起终止,但保险费豁免至本条约定的截止期限止。
二、其他情形豁免保险费
除身故豁免保险费的情形之外,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则本公司将按下列情形中的约定豁免主合同、批注上所载明的附加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应付未付保险费。获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上述保险合同仍然有效。保险费豁免至本条约定的截止期限止。
1、全残豁免保险费
若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全残,则本公司将在其全残持续期内,自其全残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开始豁免保险费。
2、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重大疾病的,则本公司将自其被确诊患有重大疾病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开始豁免保险费。
3、疾病终末期阶段豁免保险费
若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被认定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的,则本公司将自其被认定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开始豁免保险费。
4、老年长期护理豁免保险费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以后(若保险单周年日与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六十岁生日或以后),被认定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即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且该状态持续一百八十天以上的,则本公司将在其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持续期内,将自该状态认定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开始豁免保险费。
在上述各种情况下,对于被豁免保险费的各保险合同,其对应的保险费可豁免至其付费期满或主合同被保险人二十二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主合同被保险人的生日是同一日期,则至主合同被保险人二十二岁生日)止(以较早者为准),若此后获豁免保险费的保险合同仍然有效且须继续支付保险费的,则投保人仍须支付以后的保险费。
于豁免保险费期内,保险费获豁免的所有保险合同的保险条款、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和付费年限均不得变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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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豁免保险费 | 若身故,自身故后首个保单周年日开始,豁免应付未付保费并视为已支付。 |
全残豁免保险费 | 若全残,我们在其全残持续期内,自全残后首个保单周年日开始,豁免应付未付保费并视为已支付。 |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 于等待期后首次确诊患有重大疾病,则自确诊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开始豁免保险费。 |
疾病终末期阶段豁免保险费 | 于等待期后被认定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则自认定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开始豁免保险费。 |
老年长期护理豁免保险费 | 于年满60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或以后,被认定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且该状态持续180天以上的,则在其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持续期内,自该状态认定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开始豁免保险费。 |
投保年龄、保险期间和付费年限
本附加合同所承保的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十八岁至五十五岁。
投保本附加合同时,主合同被保险人的年龄为出生满三十日至十七岁。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下列二种期限中的较短者:
(1)以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为基点,主合同和批注上所载明的附加合同的剩余付费年限减去一年;
(2)二十一岁减去主合同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的年龄。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身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全残或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的,本公司不承担全残或老年长期护理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3)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三、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被认定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或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本公司不承担重大疾病或疾病终末期阶段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3)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8)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张先生(30岁)为自己刚刚出生的儿子投保《友邦金色年华II年金保险计划》的推荐计划,保险费每年4,435元,其中主合同保险费4,180元,付费10年;《友邦附加 “五合一”儿童豁免保险费疾病保险》保险费75元,付费9年;《友邦附加添益意外伤害及医疗保险计划》被保险人18岁以前,年付保险费180元(无医保),需每年付费,基本保额1万元,保障至2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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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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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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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残豁免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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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交余期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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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豁免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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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交余期保费 (观察期后免交保费) |
疾病终末期阶段豁免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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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交余期保费 (观察期后免交保费) |
满60周岁老年长期护理豁免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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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交余期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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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豁免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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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交余期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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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违法乱纪;两年内自杀;遗传性疾病,吸食毒品、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