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等于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保险金额。
满期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则本公司将给付满期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本合同满期时的保险金额。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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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
满期保险金 | 合同期满仍生存,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满期金。 |
投保年龄和保险期间
本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十八岁至五十五岁。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若无受益人或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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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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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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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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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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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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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生30岁,投保友邦掌上保保险计划,计划包含友邦掌上保十五年期两全保险,缴费期5年,保险期间15年,年缴保险费为6,000元。意外保额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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