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单特色
面对不可预知的人生未来,为高品质养老生活打下坚实基础。
即使在跌宕起伏的经济环境下,也可以确保未来生活质量。
在漫长人生旅途中积极应对,从容成就长寿时的品质生活。
不幸全残失能后,每月给付全残失能收入保险金直至90岁,转移看护及治疗等费用重担。
多种豁免附加险可供选择,即使大病或全残丧失缴费能力,也无需担心未来缴付保费的负担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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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1、于年满55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前身故,按现金价值和(已交保费*120%)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保险金;2、于年满55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或以后身故,按身故时合同的基本保额*420 - 已给付生存现金。 |
生存现金 | 若生存且合同仍有效,自合同生效满3年且年满55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后的首个保单月份开始,我们将于每个保单月份的最后一日按基本保额给付生存现金,直至满期。 |
红利 | 自第一个保单周年日后首个法定会计年度起,每年将根据上一法定会计年度合同所属的分红保险产品组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的分配,尚未分配的红利是不保证的。 |
全残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 | 若全残,自全残开始,我们将于每个保单月份的最后一日按基本保额给付全残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直至年满90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前一日或身故。 |
主合同《友邦金福尊享A/B款两全保险(分红型)》所承保的被保险人投保年龄、付费年限和保险期间详见下表:
付费年限 | 投保年龄 | 保险期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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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款 | B款 | A/B款 | |
3年 | 18-52岁 | 18-57岁 | 至被保险人年满90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 |
10年 | 18-45岁 | 18-50岁 | |
20年 | 18-35岁 | 18-40岁 |
主合同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若无受益人或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附加险合同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违法乱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王先生(30 岁)为自己友邦金福尊享B款两全保险(分红型)并附加友邦附加金福尊享全残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基本保险金额均为5000元,20年交费,保障至90岁,年交保险费 50470元,20年累计付保费1009400元。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A款主险--友邦金福尊享 A 款两全保险(分红型)保哪些? | ||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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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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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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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55周岁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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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利益现金价值或((已付各期保险费对应的月数÷12)×年标准保险×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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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55周岁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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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420-已领取生存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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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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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保单生效起3年并且满55至90周岁期间,每年领取一次) |
B款主险--友邦金福尊享 B款两全保险(分红型)保哪些? | ||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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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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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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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60周岁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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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利益现金价值或((已付各期保险费对应的月数÷12)×年标准保险×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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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60周岁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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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360-已领取生存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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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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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保单生效起3年并且满60至90周岁期间,每年领取一次) |
附加险--友邦附加金福尊享全残失能收入损失保险保哪些? | |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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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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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残失能收入损失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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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