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全残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全残并在全残持续期内,则自被保险人全残后的下一保险单周年日开始,每当主合同根据约定给付生存现金时,本附加合同同时给付全残保险金,直至主合同停止给付生存现金时止。每年的全残保险金等于主合同当年的生存现金给付金额乘以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与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之比,如下列公式所示:
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主合同生存现金给付金额
在给付全残保险金时,若被保险人身故,则身故给付金额为零;在其他情况下,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按“投保人解除合同”处理。
全残持续期结束后再次发生的全残视为另一次全残。
若全残持续期结束,则本公司将停止给付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的付费期内全残,除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因附加《友邦附加金喜洋洋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而予以豁免外,投保人仍需继续支付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直至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或付费期结束(以较早发生者为准)。
保障项目 | 说明 |
---|---|
全残保险金 | 若全残并在全残持续期内,自全残后的下一保单周年日开始,每当主合同按约定给付生存现金时,同时按(附加合同基本保额/主合同基本保额×主合同生存现金给付额)给付全残保险金,直至主合同停止给付生存现金时止。 |
投保年龄和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三十日至五十岁。
本附加合同有效至被保险人年满六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至被保险人六十五岁生日)满期。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保什么
|
保多少
|
全残
|
附加合同基本保额÷主合同基本保额×主合同生存现金给付额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因故意自伤、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张先生今年30周岁,为自己投保友邦附加金喜洋洋定期寿险,选择基本保额10万元,交费期间8年,年交保费460元,保障至65周岁。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