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前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该身故保险金等于下列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被保险人身故时保证利益的现金价值;
(2)若为趸缴方式支付保险费,本项金额为:
投保人已支付的本合同的趸缴保险费 × 120%
若为分期方式支付保险费,本项金额为按下列公式计算所得金额:
(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应付已付各期保险费对应的月数 ÷ 12) × 按年付方式计算的本合同年保险费× 120%
其中,上述(2)中所提及的“趸缴保险费”、“累计应付已付各期保险费” 及“年保险费”不包括根据次标准体费率计算须支付的额外的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则本公司将给付等于上述(1)项金额的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以后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该身故保险金为: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 360 — 累计已给付的年金
月付年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且本合同仍然有效,则月付年金给付期间自被保险人年满六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后的首个保险单月份开始,本公司将于该期间每个保险单月份的月末给付该月月付年金予被保险人。月付年金给付期间的同一保险单年度内各保险单月份的月付年金金额保持不变,其中,首个保险单月份的月付年金金额等于基本保险金额,且月付年金金额每年递增基本保险金额的5%(百分之五),该期间每个保险单月份的月付年金金额详见下表:
本合同的月付年金给付年限为二十年,若在月付年金给付期间内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将不再给付年金。
红利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红利是非保证的。自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后首个法定会计年度起,本公司每年将根据上一法定会计年度本合同所属的分红保险产品组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的分配,尚未分配的红利是不保证的。在被保险人年满六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前的各年度,若本公司决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按下述增值红利的形式分配;在被保险人年满六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始及以后的各年度,若本公司决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按下述现金红利的形式分配。
(1)增值红利:该红利将于被保险人年满六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给付予被保险人。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前身故,则本合同在被保险人身故时已累积的增值红利将与身故保险金一同给付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2)现金红利:该红利将以现金的方式给付予被保险人。现金红利的处理方式以投保人在投保单上所选的为准,且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根据本公司的规定,提出变更现金红利处理方式的书面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并在本合同上批注后生效。
本公司每年将向投保人邮寄有关红利的通知书和业绩报告,以方便投保人了解红利金额和派发时间。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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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1、于年满65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前身故,按现金价值和(已交保费*120%)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保险金;2、于年满65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或以后身故,按身故时合同的基本保额 × 360 − 已给付年金。 |
红利 | 自第一个保单周年日后首个法定会计年度起,每年将根据上一法定会计年度合同所属的分红保险产品组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的分配,尚未分配的红利是不保证的。 |
月付年金 | 若生存且合同仍有效,自年满65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后的首个保单月份始,我们将于每个保单月份的月末给付月付年金。 |
投保年龄和保险期间
本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十八岁至六十四岁。
本合同有效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的生日是同一日期,则至被保险人八十五岁生日)满期,并以保险单所载的满期日为准。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若无受益人或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身故 | 65周岁前 | 保单现金价值或[已交保费的120%或(已交保费月数÷12)×年交保费×120%] |
含65周岁后 | 基本保额×360-已领取年金 | |
月付年金 |
基本保额 (65周岁后每年递增5%领取一次) |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两年内自杀、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友邦金世无忧C款二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L1124-02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