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特色
涵盖身故保障、满期给付及重大疾病保障,保障合理而周全,投保方便又快捷
被保险人身故时可获得身故保险金,或者保险合同期满时可获得满期金。
独特设计的重疾保障,分级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对8种早期(或轻度)的第一类重大疾病及34种第二类重大疾病提供全面保障,无生存期及等待期要求。
《友邦康悦保重大疾病保险计划》由主合同《友邦康悦保两全保险》及附加合同《友邦附加康悦保重大疾病保险》组合而成。
主要保险利益
主合同保险利益
身故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年满十八岁,或被保险人于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前身故: 身故保险金 = 主合同及附加合同的已缴保险费
(2)若被保险人于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以后身故且身故时已年满十八岁: 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基本保险金额
满期金:满期金 = 主合同及附加合同的已缴保险费
附加合同保险利益
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第一类重大疾病是指符合下列定义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
1)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
2)较小面积III度烧伤
3)轻微脑中风
4)冠状动脉介入手术(非开胸手术)
5)心脏瓣膜介入手术(非开胸手术)
6)视力严重受损-须三岁后申请理赔
7)主动脉内手术(非开胸手术)
8)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
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第二类重大疾病是指符合下列定义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
1)恶性肿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恶性肿瘤
2)急性心肌梗塞
3)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功能障碍
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须异体移植术
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须开胸手术
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术
7)多个肢体缺失--完全性断离
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9)良性脑肿瘤--须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
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11)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永久性功能障碍
12)深度昏迷--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所致
13)双耳失聪--永久不可逆,须三岁后申请理赔
14)双目失明--永久不可逆,须三岁后申请理赔
15)瘫痪--永久完全
16)心脏瓣膜手术--须开胸手术
17)严重阿尔茨海默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18)严重脑损伤--永久性功能障碍
19)严重帕金森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20)严重Ⅲ度烧伤--至少达体表面积的20%
21)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有心力衰竭表现
22)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23)语言能力丧失--完全丧失且经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须三岁后申请理赔
24)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25)主动脉手术--须开胸或开腹手术
26)植物人
27)I型糖尿病或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
28)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29)严重心肌病
30)多样性硬化
31)严重急性坏死性胰腺炎
32)肌营养不良症
33)慢性呼吸功能衰竭
34)系统性红斑狼疮-III型或以上狼疮性肾炎
上述第二类重大疾病(包括手术)第1至第25项的定义依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
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 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 ||
重大疾病确诊时间 | 如果确诊于第一个保险单年度内 | 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 主合同及附加合同的已缴保险费(给付后,主合同及附加合同均终止) | 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 主合同及附加合同的已缴保险费 |
如果确诊于第一个保险单年度后 | 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 基本保险金额 x 15%(给付后,主合同及附加合同依然有效) | 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 基本保险金额 x 100% |
上述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和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均以一次为限;且对于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及满期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最先发生者予以给付。
若被保险人先被确诊s患有第二类重大疾病,且本公司已给付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则附加合同效力即时终止,不再给付任何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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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1、若于首个保单周年日前身故且未满18岁:身故保险金 = 合同已缴保险费;2、若于首个保单周年日或以后身故且已满18岁: 身故保险金 = 基本保额。 |
满期保险金 | 合同期满仍生存,我们返还所交保费。 |
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 1、于首个保单周年日内确诊患有第一类重大疾病,我们返还所交保费,合同终止;2、于首个保单周年日后确诊患有第一类重大疾病,则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 基本保额 x 15%,合同仍有效。 |
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 1、于首个保单周年日内确诊患有第二类重大疾病,我们返还所交保费;2、于首个保单周年日后确诊患有第二类重大疾病,则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 基本保额。 |
投保年龄: 出生满30天至50岁
保险期间: 20年
付费方式: 年付,付费期为10年
投保金额: 最低保额100,000元
友邦康悦保两全保险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若无受益人或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友邦附加康悦保重大疾病保险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9)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主险-友邦康悦保两全保险保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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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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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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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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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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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年度数或已交期数×基本保额×约定给付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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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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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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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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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期数×基本保额×约定给付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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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险-友邦附加康悦保重大疾病保险保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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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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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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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生效1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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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生效1年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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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类重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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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年度数或已交期数×基本保额×约定给付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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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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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类重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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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年度数或已交期数×基本保额×约定给付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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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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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因故意自伤、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患先天性疾病、感染艾滋病病毒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张先生40周岁,为自己投保友邦康悦保重大疾病保险计划,选择保险金额10万元,交费期间10年,年交保费7110元,保障期间20年。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