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等于被保险人身故时的保险金额。
二、全残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前(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六十五岁生日以前)全残,则本公司将给付全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被保险人全残时的保险金额。本公司给付全残保险金后,本合同的保险责任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
全残保险金 | 若于年满六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前全残, 我们给付全残保险金。 |
投保年龄和保险期间
本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与对应的保险期间详见下表:
本合同的满期日载于保险单上。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若无受益人或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保什么
|
保多少
|
身故
|
保险金额
|
全残
|
保险金额 (未满65周岁可领取) |
张先生30周岁,为自己投保友邦护身符定期寿险,选择基本保额20万元,交费期间10年,年交保费514元,保障期间10年。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