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将在下列两种情况下,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
(1)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严重急性坏死性胰腺炎、深度昏迷、严重脑损伤和严重III度烧伤等八种重大疾病,且于确诊日后三十日时仍然生存的;
(2)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除上述八种以外的二十六种重大疾病的。
重大疾病保险金自该重大疾病确诊后于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日每月给付一次,应给付次数等于首个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日到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期间的保单月度对应日出现的次数,每次给付金额等于确诊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重大疾病保险金总额等于该二者的乘积。若被保险人在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期间身故,则尚未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将一次性给付予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开始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附加合同终止,但本项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将延续至重大疾病保险金总额完全给付时止。
若上述重大疾病保险金总额小于按下列公式计算所得金额,则本公司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总额外,还将在最后一次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时补足前述二者之间的差额:
(开始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时累计应付已付各期保险费对应的月数÷12)× 按年付方式计算的本附加合同年保险费
其中,公式中“累计应付已付各期保险费”及“年保险费”不包括根据次标准体费率计算须支付的额外的保险费。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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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于等待期后首次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八种重大疾病,且于确诊日后30日仍生存;于等待期首次确诊患有除上述八种以外的二十六种重大疾病的,我们按基本保额给付保险金。 |
投保年龄和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十八至五十五岁。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9)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因故意自伤、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患先天性疾病、感染艾滋病病毒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