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等于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保险金额。
二、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被认定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的,则本公司将给付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被保险人被认定达到该疾病终末期阶段时本合同的保险金额。
三、重大疾病保险金
四、全残保险金
五、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以后(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六十岁生日或以后),被认定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即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且该状态持续一百八十天以上的,则本公司将自该状态认定始,给付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每月给付一次,连续给付十年,共计一百二十次。每次给付的金额等于该状态认定时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的一百二十分之一。
若被保险人在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期间全残,或被确诊患有重大疾病或被认定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则尚未给付的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将一次性给付予被保险人;若被保险人在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期间身故,则尚未给付的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将一次性给付予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若开始给付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则本合同终止,但本项保险金给付责任将延续至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完全给付时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
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金 | 于等待期后被认定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的,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金。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于等待期后确诊初患重大疾病,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
全残保险金 | 若全残,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 |
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 | 于年满60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以后,被认定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且持续180天以上的,我们每月按保险金额的1/120给付保险金,连续给付10年,共计120次。 |
投保示例
重大疾病保险金(含34种重大疾病,见注释) | 36万元 |
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金 | 36万元 |
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 | 3,000元/月 |
全残保险金 | 36万元 |
身故保险金 | 36万元 |
在《友邦全佑一生“五合一”疾病保险》有效期内,以上各项保险金仅给付最先发生的一项,发生时日以各项保险金中约定的时日为准。
情况一:若张先生在50岁时,发生脑中风并导致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功能障碍),则张先生可以获得《友邦全佑一生“五合一”疾病保险》重大疾病保险金,金额为36万元。
情况二:若张先生在65岁时,无法独立完成穿衣、如厕、洗澡等项基本日常活动,且该状态持续一百八十天以上并经过专科医生确诊,则张先生可以自上述 状态认定时开始获得《友邦全佑一生“五合一”疾病保险》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金额为每月3,000元(最多给付120个月)。在张先生70岁(老年长期护 理保险金已经给付60个月)时,被确诊患有恶性肿瘤,则张先生可以一次性获得尚未给付的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金额为18万元。
注释:34种重大疾病是指符合下列定义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
1)恶性肿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恶性肿瘤
2)急性心肌梗塞
3)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功能障碍
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须异体移植术
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须开胸手术
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术
7)多个肢体缺失--完全性断离
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9)良性脑肿瘤--须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
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11)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永久性功能障碍
12)深度昏迷--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所致
13)双耳失聪--永久不可逆
14)双目失明--永久不可逆
15)瘫痪--永久完全
16)心脏瓣膜手术--须开胸手术
17)严重阿尔茨海默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18)严重脑损伤--永久性功能障碍
19)严重帕金森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20)严重Ⅲ度烧伤--至少达体表面积的20%
21)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有心力衰竭表现
22)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23)语言能力丧失--完全丧失且经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
24)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25)主动脉手术--须开胸或开腹手术
26)植物人
27)I型糖尿病或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
28)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29)严重心肌病
30)多样性硬化
31)严重急性坏死性胰腺炎
32)肌营养不良症
33)慢性呼吸功能衰竭
34)系统性红斑狼疮--III型或以上狼疮性肾炎
上述重大疾病(包括手术)第1至第25项的定义依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
本宣传资料所载内容仅供理解保险条款所用,具体保险责任及保险合同的内容以保险合同的保险条款为准。
投保年龄和保险期间
本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有以下二种: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若无受益人或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被认定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或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金或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9)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三、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全残或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全残保险金或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自伤、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患先天性疾病、感染艾滋病病毒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友邦全佑一生“五合一”疾病保险条款L1155-01
张女士(50岁)为自己投保《友邦全佑一生“五合一”疾病保险》,保险金额36万元,年交保费11808元,交费20年,保障至终身,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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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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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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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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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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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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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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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终末期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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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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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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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长期护理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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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1÷120) (含60周岁后确诊可每月领取一次,可领取十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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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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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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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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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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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产品为健康保障重大疾病有90天、疾病终末期有180天观察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