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基业永青团体养老年金保险(停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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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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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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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年限
灵活缴费 财务轻松 完善服务 企业省心
产品描述

基业永青

友邦基业永青团体养老年金保险计划是由主合同《友邦永青养老团体保险(万能型)》及附加合同《友邦附加永青养老团体投资连结保险》组成,是一个增加员工福利,帮助企业留才,协助员工理财的团体福利计划。本计划为企业的每位参保员工设立独立的个人账户。企业为参保员工缴付的保险费计入该员工个人账户的“投保人缴费部分”,参保员工个人缴纳的保险费计入该参保员工个人账户的“被保险人缴费部分”。企业和参保员工的所缴的保险费中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余额由友邦进行投资,获得的投资收益分别计入个人账户中的“投保人缴费部分”和“被保险人缴费部分”。

缴费计划、投资组合、离职归属比例等均可灵活设定,完善的计划设计可以帮助企业达成多重目标:缴费计划、投资组合、离职归属比例等均可灵活设定,完善的计划设计可以帮助企业达成多重目标:

留才金手铐——为企业未来夯基石
企业的成长离不开优秀的关键人才。企业既可以按照层级、服务年资等设计不同缴费比例/金额,也可以灵活设定离职归属计划,控制员工离职时可领取的保险金额。通过多种工具鼓励员工与企业长期共同发展,把有限的福利开支集中用于奖励忠诚高效的员工。

退体金荷包——为美好前景做准备
提供完善的退休计划管理服务,员工退休时,既可以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累积价值,也可以年金的形式按年、按月领取,使员工可以自行灵活养老。

理财金算盘——为资产净值做加法
企业与员工可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与投资风格,将缴费分配到不同风险收益特征的投资账户中,并可在未来根据市场情况和自身需求调整团体养老年金计划中的投资组合,通过多元的投资组合实现退休金的保值和增值。

灵活缴费 财务轻松>
无固定缴费年限,可月缴、年缴、不定期不定额缴费,灵活匹配企业财务状况。 缴费方式可自由采用企业单独缴费,或企业、员工共同缴费。

完善服务 企业省心
本公司提供完善的双语服务,包括24小时网上查询,团体养老年金专线热线电话,定期员工福利沟通会等以协助员工熟悉、认可计划。另有专业的团体养老年金服务小组,帮助企业人事部门解答基业永青计划事宜。

 计划概览

友邦团体养老年金保险计划是一个为企业量身定制的退休金计划。

友邦团体养老年金保险计划为每位员工设立独立的个人账户。企业为员工缴付的保险费计入该员工个人账户的“投保人缴费部分”,员工个人缴纳的保险费计入该员工个人账户的“被保险人缴费部分”。企业和员工的缴费交由友邦进行投资,获得的投资收益分别计入个人账户中的“投保人缴费部分”和“被保险人缴费部分”。员工可以获得多少保险金,就取决于个人账户中的积累金额。

“企业缴费部分” 等同 “投保人缴费部分”
“员工缴费部分” 等同 “被保险人缴费部分”

 保险责任

友邦团体养老年金保险计划下的团体保险产品提供退休、离职、全残、身故四种保险金给付,保险金取决于员工个人账户的累积金额。

  • 退休金,全残保险金

    员工退休或全残后,可以领取该员工个人账户中的累积金额的全部。( 等值于本公司正式批准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当日的被保险人全部个人账户价值 )
     
  •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个人账户建立后身故,则该身故保险金额等于本公司相关手续完成当日的个人账户权益与死亡风险保险金之和。死亡风险保险金额以下列1项和2项的标准计算,同时需满足下列3项和4项的规定:

    1.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后两年内(不含第二个保险单周年日)身故,则该死亡风险保险金额等于本公司相关手续完成当日个人账户权益扣除该日前最近一年内累计缴付的追加保险费后的余额的10%(百分之十), 且该死亡风险保险金额以十万元为最高限额并以零为最低限额;

       

    2.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两年后(含第二个保险单周年日)身故,则该死亡风险保险金额等于本公司相关手续完成当日个人账户权益扣除该日前最近一年内累计缴付的追加保险费后的余额的10%(百分之十), 且该死亡风险保险金额以一百万元为最高限额并以零为最低限额;

       

    3.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岁后投保本合同,其死亡风险保险金额为零;
       

    4. 若被保险人系未成年人,则本条中所述的死亡风险保险金额应以当时适用的保险监管机构规定的最高赔偿限额为限。
       


     
  • 离职保险金

    员工离职后,可以领取个人账户中“被保险人缴费部分”累积金额的全部,和“投保人缴费部分”累积金额的已归属部分*。(等值于本公司正式批准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当日的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中已归属账户价值)

    离职员工的未归属账户价值将返还给投保人。投保人可以用于抵缴下期保险费。

*“投保人缴费部分”已归属部分 = “投保人缴费部分”的累积金额 x 适用于该离职员工的离职权益归属比例

 

“企业缴费部分” 等同 “投保人缴费部分”
“员工缴费部分” 等同 “被保险人缴费部分”

 责任免除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已归属权益给付予该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未归属权益根据投保人的要求,返还至投保人单位账户或进入本合同项下的公共账户。若被保险人在分期领取期间,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身故,本公司将该被保险人未领取的个人账户已归属权益经换算后一次性给付予该被保险人的继任年金受领人或根据本合同约定给付予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未归属权益将根据投保人的要求,返还至投保人单位账户或进入本合同项下的公共账户。同时,注销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个人账户,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1. 投保人、受益人的任何故意行为;
  2.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3.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起两年内或本合同最后复效日起两年内(以较迟者为准)自杀;
  4. 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行为或拒捕;
  6.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全残,本公司将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已归属权益一次性给付予该被保险人,未归属权益将根据投保人的要求,返还至投保人单位账户或进入本合同项下的公共账户,同时注销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个人账户,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1. 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任何故意行为;
  2.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3. 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4.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行为或拒捕;
  5.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每一家企业都希望退休金计划可以用更少的资金投入、更少的人力成本、更简便的工作流程,达到更高效的激励效果。

友邦团体养老年金保险计划,助您——

•  激励员工长期服务,高效利用福利开支

合理分配有限的资金,鼓励员工与企业共同发展,回报员工的长期贡献。

•  规划员工多重保障

为员工提早规划安怡舒适的退休生活,并为员工提供全残和身故保障。关键时刻,雪中送炭。

•  成为员工心中的最佳雇主

以人为本、关爱员工,凸显企业的责任感,树立业界声望。

友邦团体养老年金保险计划提供多种具有不同风险收益特征的团体退休金产品,包括有保底收益的低风险稳健型团体万能投资账户和投资连结型账户 ,以满足不同员工独特的投资需要。

范围
暂无说明
责任免除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已归属权益给付予该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未归属权益根据投保人的要求,返还至投保人单位账户或进入本合同项下的公共账户。若被保险人在分期领取期间,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身故,本公司将该被保险人未领取的个人账户已归属权益经换算后一次性给付予该被保险人的继任年金受领人或根据本合同约定给付予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未归属权益将根据投保人的要求,返还至投保人单位账户或进入本合同项下的公共账户。同时,注销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个人账户,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1. 投保人、受益人的任何故意行为;
  2.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3.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起两年内或本合同最后复效日起两年内(以较迟者为准)自杀;
  4. 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行为或拒捕;
  6.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全残,本公司将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已归属权益一次性给付予该被保险人,未归属权益将根据投保人的要求,返还至投保人单位账户或进入本合同项下的公共账户,同时注销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个人账户,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1. 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任何故意行为;
  2.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3. 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4.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行为或拒捕;
  5.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投保须知

 

  • 退休金,全残保险金

    员工退休或全残后,可以领取该员工个人账户中的累积金额的全部。( 等值于本公司正式批准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当日的被保险人全部个人账户价值 )
     
  •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个人账户建立后身故,则该身故保险金额等于本公司相关手续完成当日的个人账户权益与死亡风险保险金之和。死亡风险保险金额以下列1项和2项的标准计算,同时需满足下列3项和4项的规定:

    1.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后两年内(不含第二个保险单周年日)身故,则该死亡风险保险金额等于本公司相关手续完成当日个人账户权益扣除该日前最近一年内累计缴付的追加保险费后的余额的10%(百分之十), 且该死亡风险保险金额以十万元为最高限额并以零为最低限额;

       

    2.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两年后(含第二个保险单周年日)身故,则该死亡风险保险金额等于本公司相关手续完成当日个人账户权益扣除该日前最近一年内累计缴付的追加保险费后的余额的10%(百分之十), 且该死亡风险保险金额以一百万元为最高限额并以零为最低限额;

       

    3.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岁后投保本合同,其死亡风险保险金额为零;
       

    4. 若被保险人系未成年人,则本条中所述的死亡风险保险金额应以当时适用的保险监管机构规定的最高赔偿限额为限。
       


     
  • 离职保险金

    员工离职后,可以领取个人账户中“被保险人缴费部分”累积金额的全部,和“投保人缴费部分”累积金额的已归属部分*。(等值于本公司正式批准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当日的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中已归属账户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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