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重大疾病保险
友邦附加二十五种重大疾病团体疾病保险
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遭受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意外而被医生首次确诊 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或于重大疾病等待期后 首次发病,并被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 疾病,则本公司给付等值于该重大疾病确诊时投保单上所载 的该被保险人所对应的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重大疾病 保险金予被保险人。
本附加保险所定义重大疾病包括:
恶性肿瘤 | 双目失明 |
急性心肌梗塞 | 瘫痪 |
脑中风后遗症 | 心脏瓣膜手术 |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 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
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 严重脑损伤 |
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 严重帕金森病 |
多个肢体缺失 | 严重Ⅲ度烧伤 |
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 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
良性脑肿瘤 | 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
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 语言能力丧失 |
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
深度昏迷 | 主动脉手术 |
双耳失聪 |
注: 本内容仅供参考,详细的保险责任内容及重大疾病具体定义,请参见保险合同的保险条款,并以保险条 款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