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团体寿险及残废保险
友邦团体定期寿险
保险责任: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
产品特点:
1、责任简明,保障充分,无论因为意外或疾病,身故即可得到赔付;
2、可根据工资设定保额,有效配合企业工伤保障;
3、低成本,高保障,解除员工后顾之忧。
友邦加惠团体定期寿险
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
2、被保险人残废,本公司给付残废保险金。
产品特点:
1、保障全面,特设有残废保险责任,有效抵御失能风险;
2、小额投入,化解员工家庭经济负担。
注:以上内容仅供参考,详细的保险责任内容请参见保险合同的保险条款,并以保险条款的规定为准。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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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
全残保险金 | 若全残,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 |
保险期间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被保险人主动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3)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于加入或恢复加入本合同前(以较迟者为准)已经发病或曾因伤害或疾病接受医生的治疗、诊断、会诊或者取得处方药物,该被保险人加入或恢复加入本合同后(以较迟者为准)于投保单上所载的本合同所对应的既往症免责期内以同一伤害或疾病为直接原因导致的身故。
注: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保险费;若无受益人或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本公司向该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保险费。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将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保险费。
适用险种A--友邦加惠团体定期寿险保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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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什么 | 保多少 |
身故 | 保险金额 |
适用险种B--友邦加惠团体定期寿险保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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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什么 | 保多少 |
身故 | 保险金额 |
全残 | 保险金额 |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两年内自杀、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投保前已经发病或曾因伤害或疾病接受医生的治疗、诊断、会诊或者取得处方药物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