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保险金额。
满期金
险金额。
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则本公司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等于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
意外全残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全残,则本公司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住院补偿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本附加合同所附加于的《友邦附加安心无忧意外伤害保险》所定义的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入住医院治疗,则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乘以住院日数给付住院补偿金予被保险人。同一意外事故的给付,最高以一百八十日为限。
重病监护补偿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本附加合同所附加于的《友邦附加安心无忧意外伤害保险》所定义的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入住医院重病监护病房治疗,则本公司在给付住院补偿金后,还将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乘以入住重病监护病房日数给付重病监护补偿金予被保险人。同一意外事故的给付,最高以一百八十日为限。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本附加合同上述二项补偿金项下累计赔付的住院日数与入住重病监护病房日数之和,最高以一千日为限。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公共交通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则本公司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等于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
公共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
公共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公共交通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导致全残的,则本公司给付公共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终止。
意外医药费用补偿金
一、若被保险人已从公费医疗及社会医疗保险、除本附加合同外的所有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等取得医药费用补偿,本公司按如下公式给付意外医药费用补偿金:
意外医药费用补偿金=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已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 – 任何已获得的医药费用补偿
上述“任何已获得的医药费用补偿”包括从公费医疗及社会医疗保险、所有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等所取得的医药费用补偿。
二、若被保险人未从公费医疗及社会医疗保险、除本附加合同外的所有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等取得医药费用补偿,本公司按如下公式给付意外医药费用补偿金:
意外医药费用补偿金=(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已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从其他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等所取得的医药费用补偿)x 90%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等于被保险 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保险金额。 |
满期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则本公司给付满期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本合同满期时的保险金额。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则本公司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等于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 |
意外全残保险金 |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全残,则本公司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
意外住院补偿金 |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本附加合同所附加于的《友邦附加安心无忧意外伤害保险》所定义的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入住医院治疗,则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乘以住院日数给付住院补偿金予被保险人。同一意外事故的给付,最高以一百八十日为限。 |
重病监护病房补贴金 |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本附加合同所附加于的《友邦附加安心无忧意外伤害保险》所定义的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入住医院重病监护病房治疗,则本公司在给付住院补偿金后,还将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乘以入住重病监护病房日数给付重病监护补偿金予被保险人。同一意外事故的给付,最高以一百八十日为限。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本附加合同上述二项补偿金项下累计赔付的住院日数与入住重病监护病房日数之和,最高以一千日为限。 |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公共交通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则本公司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等于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 |
公共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 | 公共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公共交通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导致全残的,则本公司给付公共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终止。 |
意外医药费用补偿金 | 一、若被保险人已从公费医疗及社会医疗保险、除本附加合同外的所有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等取得医药费用补偿,本公司按如下公式给付意外医药费用补偿金: 意外医药费用补偿金=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已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 – 任何已获得的医药费用补偿 上述“任何已获得的医药费用补偿”包括从公费医疗及社会医疗保险、所有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等所取得的医药费用补偿。 二、若被保险人未从公费医疗及社会医疗保险、除本附加合同外的所有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等取得医药费用补偿,本公司按如下公式给付意外医药费用补偿金: 意外医药费用补偿金=(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已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从其他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等所取得的医药费用补偿)x 90% |
投保举例
A女士,45岁时投保了友邦“安心无忧公共交通”保险计划项下的至尊计划,年付保费7,568元。 50岁时,A女士在搭乘出租车上班途中,不幸遭遇车祸,导致双眼永久完全失明;车祸后A女士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入住重病监护病房。两个月后(按61日计算),A女士出院回家休养。A女士在住院期间,共花费医药费用及其他费用5,000元,未获得医保报销。
责任免除
主合同《友邦安心无忧两全保险》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主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主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主合同的现金价值;若无受益人或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主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主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主合同的现金价值。
附加合同《友邦附加安心无忧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3)被保险人参与执行军、警任务;
(4)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5)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6)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7)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8)被保险人精神错乱;
(9)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包括异位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手术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10)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1)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事故致有伤口而生感染者除外);
(12)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3)任何恐怖分子行为;
(14)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5)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除外)期间;
(16)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轮滑、滑板、滑板车、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或探险活动;
(17)被保险人进行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的比赛或被保险人进行特技表演;
(18)被保险人进行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赛车运动、驾驶卡丁车;
(19)被保险人从事下列职业活动时遭受的意外事故: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该附加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该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若无受益人或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该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该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该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附加合同《友邦附加安心无忧意外住院给付医疗保险》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 牙齿修复、牙齿整形;
(2) 视力矫正;
(3) 美容手术及一般理疗;
(4) 脊椎间盘突出症;
(5) 先天性疾病和先天性畸形;
(6) 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康复性治疗、既非手术又非药物治疗;
(7) 该附加合同所附加于的《友邦附加安心无忧意外伤害保险》所列的各项责任免除事项。
附加合同《友邦附加安心无忧意外医药补偿医疗保险》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医药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 牙齿修复、牙齿整形;
(2) 视力矫正;
(3) 美容手术及一般理疗;
(4) 脊椎间盘突出症;
(5) 先天性疾病和先天性畸形;
(6) 该附加合同所附加于的《友邦附加安心无忧意外伤害保险》所列的各项责任免除事项。
附加合同《友邦附加安心无忧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3) 被保险人参与执行军、警任务;
(4)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5)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6) 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7) 被保险人精神错乱;
(8) 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包括异位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手术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0)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事故致有伤口而生感染者除外);
(11)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2)任何恐怖分子行为;
(13)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该附加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该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若无受益人或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该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该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该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犹豫期内合同的撤销
犹豫期是从投保人收到保险合同并书面签收之日起10日内的一段时期。
投保人在犹豫期内,有权以任何理由将本合同交回本公司并申请撤销本合同,本公司返还所有的已付保险费。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投保人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主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主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主合同的现金价值;若有借款,则先扣除未偿还的借款及借款利息。
投保人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下列情况将按解除《友邦附加安心无忧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处理:
(1)投保人向本公司申请解除主合同;
(2)自该附加合同中止效力之日起满二年投保人与本公司未达成效力恢复协议;
(3)主合同效力终止,且根据该附加合同的约定,该附加合同不能承担保险责任的。
下列情况将按解除《友邦附加安心无忧意外住院给付医疗保险》、《友邦附加安心无忧意外医药补偿医疗保险》、《友邦附加安心无忧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处理:
(1)主合同或该附加合同所附加于的《友邦附加安心无忧意外伤害保险》中止效力,导致该附加合同同时中止效力,且自该附加合同中止效力之日起满二年投保人与本公司未达成协议的;
(2)主合同或该附加合同所附加于的《友邦附加安心无忧意外伤害保险》效力终止,且根据该附加合同的约定,该附加合同不能承担保险责任的。
本宣传资料仅供参考,具体保险责任及保险合同的内容以保险合同的保险条款为准。
主险--友邦安心无忧两全保险保哪些?
|
|
保什么
|
保多少
|
身故
|
保险金额
|
满期金
|
保险金额
|
附加险--友邦附加安心无忧意外伤害保险保哪些?
|
|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身故
|
保险金额
|
意外全残
|
保险金额
|
法定节假日意外身故
|
保险金额
|
法定节假日意外全残
|
保险金额
|
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
|
保险金额
|
重大自然灾害意外全残
|
保险金额
|
附加险--友邦附加安心无忧意外住院给付医疗保险保哪些?
|
|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住院补偿金
|
保险金额×实际住院天数
|
意外重症监护补偿金
|
保险金额×实际住院天数
|
附加险--友邦附加安心无忧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保险保哪些?
|
|
保什么
|
保多少
|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
|
保险金额
|
公共交通意外全残
|
保险金额
|
附加险--友邦附加安心无忧意外医药补偿医疗保险保哪些?
|
||
保什么
|
保多少
|
|
意外医疗
|
已从其他渠道获得补偿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从其他渠道报销部分)
|
未从其他渠道获得补偿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从政府或社会福利机构获得补偿部分)×90%
|
陈女士,45岁时投保了友邦“安心无忧公共交通”保险计划项,年付保费7568元。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牙齿修复、视力矫正、美容手术及一般理疗、脊椎间盘突出症、先天性疾病、被谋杀、执行军务警务、精神错乱、疾病、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未遵医嘱、细菌或病毒感染、恐怖分子行为、一般身体检查、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