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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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则保险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按下列情况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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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现金 |
(一)若被保险人生存且本合同仍然有效,则自本合同第三个保险单周年日开始,本公司按月给付生存现金予被保险人,直至被保险人六十五岁的保险单年度(不含被保险人年满六十五岁后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每次给付的生存现金金额等于基本保险金额的0.6%(百分之零点六)。自被保险人年满六十五岁后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开始,本公司仍将每月给付生存现金予被保险人,每次给付的生存现金金额等于基本保险金额的0.75%(百分之零点七五),直至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若在生存现金给付期间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合同终止,且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本公司将不再给付生存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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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残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前全残并在全残持续期内,则自被保险人全残开始,每当本公司给付生存现金时,本公司同时给付全残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每次给付的全残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金额等于当时给付的生存现金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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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残豁免保险费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的付费期内全残,则保险公司将在其全残持续期内,自其全残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开始,豁免本合同和本合同所附的《友邦附加稳赢一生B 款终身寿险(投资连结型)》的应付未付保险费。获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上述保险合同仍然有效,保险费可豁免至本合同及《友邦附加稳赢一生B 款终身寿险(投资连结型)》的付费期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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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保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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