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保年龄: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十八岁至五十岁。
2、保险期间: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至被保险人七十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止或至被保险人八十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止二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保险公司约定其中一种。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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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包含120种重大疾病,按100%基本保额赔付。 |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则保险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给付全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发生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
满期金 |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则保险公司给付满期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合同的付费年限数×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系数。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更多详情见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