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创赢未来年金保险特点:
1、自动垫付
投保人超逾宽限期仍未支付保险费,且已选择了保险费自动垫付,则保险合同可按自动借款处理。
2、可借款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且累积有现金价值的前提下,投保人经保险公司同意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借款。累积借款总金额最高不得超过合同当时现金价值的百分之八十,且每次借款期限最长为六个月。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两者取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现金价值;
(2)累计应付已付各期保险费对应的月数/12*按年付方式计算的合同年保险费-累计已领取的年金。 |
满期保险金 |
被保险人合同期间届满仍生存,则保险公司将给付满期金,其金额等于满期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 |
年金 |
1、若投保人选择保险费的付费年限为三年、六年或十年,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生存,则保险公司将自合同的第五个保险单周年日至第十四个保险单周年日的每个保险单周年日给付年金,其金额等于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若投保人选择保险费的付费年限为十五年,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生存,则保险公司将自合同的第五个保险单周年日至第十九个保险单周年日的每个保险单周年日给付年金,其金额等于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3、若投保人选择保险费的付费年限为二十年,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生存,则公司将自合同的第五个保险单周年日至第二十九个保险单周年日的每个保险单周年日给付年金,其金额等于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
全残保险金 |
1、意外全残保险金:两者取较大值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 (1)现金价值; (2)(累计应付已付各期保险费对应的月数/12*按年付方式计算的合同年保险费-累计已领取的年金)*120%。 2、非意外全残保险金:两者取较大值给付非意外全残保险金。 (1)现金价值;
(2)累计应付已付各期保险费对应的月数/12*按年付方式计算的合同年保险费-累计已领取的年金。 |
投保年龄:0-34周岁
保险期间:15/20/30年
交费期间:3/6/10/15/20年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更多详情见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