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第(1)至(9)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特定疾病并满足特定疾病所对应的护理状态要求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约定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保险合同成立或者保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更多详情见条款。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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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护理保险金 |
1、特定疾病长期护理保险金 在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事故以外的原因就诊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保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满足给付条件的,保险公司在每年的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日给付特定疾病长期护理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每年的特定疾病长期护理保险金金额等于被保险人首次符合特定疾病长期护理保险金的给付条件时保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意外伤残长期护理保险金
在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若在被保险人年满七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以前(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七十五岁生日以前)因遭受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导致合同约定的伤残,被保险人即满足保险合同意外伤残长期护理保险金的护理状态要求且首次符合意外伤残长期护理保险金的给付条件,保险公司在每年的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日给付意外伤残长期护理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每年的意外伤残长期护理保险金金额等于被保险人首次符合意外伤残长期护理保险金的给付条件时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0%(百分之二百)。 |
一次性护理保险金 |
1、特定疾病一次性护理保险金 在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首次符合约定特定疾病长期护理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则保险公司给付特定疾病一次性护理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被保险人首次符合约定特定疾病长期护理保险金的给付条件时保险合同按年付方式换算的应付已付各期年保险费之和。 2、意外伤残一次性护理保险金
在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首次符合约定意外伤残长期护理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则保险公司给付意外伤残一次性护理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被保险人首次符合约定意外伤残长期护理保险金的给付条件时保险合同按年付方式换算的应付已付各期年保险费之和。 |
等待期 |
保险合同生效日起或最后一次效力恢复之日起的九十日内(含第九十日),若被保险人被确诊患有保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并因此于约定的九十日或之后满足特定疾病所对应的护理状态要求,则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特定疾病长期护理保险金和特定疾病一次性护理保险金的保险责任,这九十日的时间称为特定疾病长期护理保险金和特定疾病一次性护理保险金的等待期。 |
投保年龄:18-65周岁
保险期间:至80/90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