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约定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保险合同成立或者保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更多详情见条款。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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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则保险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等于被保险人身故时约定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2、累计应付已付各期保险费对应的月数/12*按年付方式计算的保险合同年保险费减去累计已领取的年金 |
全残保险金 |
对于保险合同的非意外全残保险金和意外全残保险金,保险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且以较先发生者予以给付,较先发生时日以约定约定为准。全残保险金给付后,保险合同终止。 (一)非意外全残保险金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以外的原因全残,则保险公司将给付非意外全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被保险人全残发生时约定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2、累计应付已付各期保险费对应的月数/12*按年付方式计算的保险合同年保险费-累计已领取的年金 (二)意外全残保险金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全残,则保险公司将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被保险人全残发生时约定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2、(累计应付已付各期保险费对应的月数/12*以按年付方式计算的保险合同年保险费减去累计已领取的年金)*120% |
年金 |
若投保人选择保险费的付费年限为六年,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生存,则保险公司将自保险合同的第五个保险单周年日至第十四个保险单周年日的每个保险单周年日给付年金,其金额等于保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若投保人选择保险费的付费年限为十五年,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生存,则保险公司将自保险合同的第五个保险单周年日至第十九个保险单周年日的每个保险单周年日给付年金,其金额等于保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在年金给付期间,若被保险人身故或符合全残保险金给付条件的,则保险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将不再给付年金。 |
满期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则保险公司将给付满期金,其金额等于满期时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 |
投保年龄:0-39周岁
保险期间:15/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