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第(1)至(9)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度疾病、少儿特定重疾、中度疾病或轻度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重度疾病保险金、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中度疾病保险金或轻度疾病保险金的责任;因下列第(1)至(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全残或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全残保险金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更多免责详见条款。
保障项目 | 说明 |
---|---|
重度疾病保险金 |
合同所承保的重度疾病共有一百二十种,重度疾病保险金由重度疾病基础保障保险金和重度疾病额外保障保险金二项保障构成。 1.重度疾病基础保障保险金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事故以外的原因就诊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度疾病,则保险公司将给付重度疾病基础保障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该重度疾病确诊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这项保险金给付后合同终止。 2.重度疾病额外保障保险金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三十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以前,因意外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事故以外的原因就诊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度疾病,则保险公司除给付上述重度疾病基础保障保险金外,还将给付重度疾病额外保障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该重度疾病确诊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 |
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事故以外的原因就诊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10种少儿特定重疾,且符合合同重度疾病基础保障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则保险公司除给付上述重度疾病基础保障保险金外,还将给付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该少儿特定重疾确诊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
中度疾病保险金 |
合同所承保的中度疾病共有二十五种,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事故以外的原因就诊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中度疾病,则保险公司将给付中度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该中度疾病确诊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0%。 同一种中度疾病仅给付一次,中度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五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中度疾病保险金达到五次时,这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合同所承保的轻度疾病共有四十种,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事故以外的原因就诊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轻度疾病,则保险公司将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该轻度疾病确诊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
同一种轻度疾病仅给付一次,轻度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五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轻度疾病保险金达到五次时,这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
全残保险金 |
全残保险金由全残基础保障保险金和全残额外保障保险金二项保障构成。 1.全残基础保障保险金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全残,则保险公司将给付全残基础保障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被保险人全残发生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这项保险金给付后合同终止。 2.全残额外保障保险金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三十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以前全残,则保险公司除给付上述全残基础保障保险金外,还将给付全残额外保障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被保险人全残发生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 |
身故保险金 |
身故保险金由身故基础保障保险金和身故额外保障保险金二项保障构成。 1.身故基础保障保险金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则保险公司将给付身故基础保障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按下列情况计算。 (1)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年满十八岁,则该身故基础保障保险金等于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按年付方式换算的应付已付各期年标准保险费之和; (2)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年满十八岁,则该身故基础保障保险金等于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身故额外保障保险金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年满十八岁且未至被保险人年满三十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则保险公司除给付身故基础保障保险金外,还将给付身故额外保障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等于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 |
投保年龄:0-17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