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妊娠特定疾病或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妊娠特定疾病保险金或孕产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更多免责详见条款。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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妊娠特定疾病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妊娠特定疾病,则保险公司将给付妊娠特定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合同的妊娠特定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妊娠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这项保险责任终止。 |
孕产身故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妊娠特定疾病身故或因分娩身故,则保险公司将给付孕产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等于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孕产身故保险金给付后,这项保险责任终止。 |
儿童先天性疾病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任何合同的附属被保险人罹患先天性疾病,则保险公司将向该附属被保险人给付儿童先天性疾病保险金,其金额等于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
投保年龄:20-45周岁
保险期间:1年